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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历史资料“樊山公牍”,考察了清末地方诉讼与审理、司法监督的运行情况,讨论了地方官府衙门中重要组成人员书、役、幕、随的司法参与和危害,以及民间司法参与者讼师对地方诉讼和审理的干扰情况,分析了清末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状况和清末地方官吏判案过程中滥用刑罚的情形,探讨了清末司法在地方社会中的调控功能的具体表现。通过研究认为,清末普通民众为寻求日常冲突争端的解决而对诉讼产生较强的需求;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和治安状况的混乱,也要求法律发挥应有的社会控制作用。但清末地方诉讼与审理并没有满足这种诉求,而是存在着诸多弊端,司法没有发挥其应用的社会控制功能。
清末试图将司法独立于行政的改革未能尽早施行,清末司法机构仍然是附着于腐朽的行政体制。司法诉讼高昂的成本和低下的效率使得民众拖累不堪。各级承审官吏往往只顾规避责任,加之司法制度本身的制度性缺陷,使得司法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保护。官府衙门内吏役幕随参与司法活动并产生较大危害,讼师活动频繁,对地方司法活动也有着很大干扰。
上控制度、州县自理词讼月报、徒刑以上案件的逐级审转等制度既是司法程序,也是清代关于诉讼和审理的重要监督措施。但在清朝末年,这些监督措施已经废坏,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失去了监督的效力。
时至清朝末年,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和日益开放的时代,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依然是清王朝官方规定的调控社会矛盾的指令性法律工具,而法律运行的实际情况表明,清末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和地方化特征。制度文本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巨大反差有力地说明了清末现行法律制度与社会变化不相适应,同时也表明中央权力在地方诉讼与审理中控制力大大减弱,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末地方政府“拥法自重”的状况。
法律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失灵是清末社会运行状况恶化的强烈信号灯,它不仅反映出清末社会已经积弊难返的混乱状况,而且表明晚清封建王朝统治的腐朽落后无能。辛亥革命爆发后,清王朝被迅速推翻,也就成为了一种历史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