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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维护良好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得以稳定的重要条件,妥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夫妻债务作为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处理结果常会影响到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多年来的广泛关注,施行了不同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并提出了多种学说,涵盖债务的分类、认定、责任范围等领域。虽然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应由双方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并无疑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中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认定的方式导致未举债配偶承担了过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纠纷新解释》)对认定方式进行纠正,但《纠纷新解释》涵盖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注意义务”“清偿责任承担”等范围又不甚明晰,导致学界就债务是否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及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后的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又一次产生了争议。在争议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纠纷新解释》的规定被放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将当前存在问题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延续是值得商榷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包括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与清偿制度,为发现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后,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从已公布的案例中找出2017年适用第二十四条及2018年适用《纠纷新解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最多的省份,结合检索出的该省案例,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与清偿制度两方面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中无基本原则引领,判决倾向性多变;夫妻共同债务分类不全,难以为各类纠纷提供解决途径;各认定标准模糊,如家庭日常生活标准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共债共签制度提出后也收效甚微,通过共债共签方式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占比不超过5%;举证责任承担对未举债配偶及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过高,未举债配偶与债权人举证难以打破合同相对性及夫妻生活私密性。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中将清偿责任等同于无限连带责任,未按比例划分各方的责任;未对多债务情形设定偿还顺序,难以保护其他债权人权益;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无额外限制,难以与采用财产共有制的夫妻承担相同的责任;对重复诉讼问题的发生无解决方法。在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当即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可行路径。在认定制度中,首先设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基本原则,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在尊重夫妻身份的双重属性的同时,维护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其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新分类,根据不同债务的类型和发生原因设置不同的认定方式。随后,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构建基本概念,将夫妻一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并合理规范债权人注意义务。再次,通过分析“合同相对说”“时间推定说”“正反追偿说”“用途合意说”和“共债共签说”五种有代表性学说的优势与弊端,进而为认定标准提出改进建议。最后,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减轻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加强对于举债方的举证要求。在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清偿制度中,根据债务产生基础划分相应的责任财产范围,如共签债务应由夫妻双方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而未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仅以双方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不应要求未举债配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指明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间的清偿顺序,设置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额外限制,解决重复诉讼的问题。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制度的改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以增进家庭成员的友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