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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中不公平交易现象突出的现实使得我们对相关法律如何因应的思考成为现实必要。就市场微观角度考察,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与误导说明、保险人随意利用告知义务进行拒赔抗辩、标准保险合同条款的滥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保险预期。这些其实都与保险交易的信息问题有关,而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是缔约过程中的信息义务,合理界定这些义务直接关涉着保险交易公平的实现。遵从以实际为起点、以理论为工具、以制度规则完善为目的的分析思路,本文运用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社会法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等基本理论,在一个比较开阔的视野中来检视保险缔约信息义务问题,从而在解答交易公平维护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何在、最佳作用途径何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保险缔约信息义务进行合理定位、合理设计。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维护保险交易公平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制度上加以合理回应,需要我们对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在社会制度体系中进行功能定位分析、在合同法一般理论框架中进行性质定位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合理界定。在合同法理论框架中,保险告知与说明义务都是先合同义务性质的缔约信息义务。缔约信息义务改变了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结构。缔约信息义务是交易公平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价值理性在于针对交易公平问题的信息根源对缔约过程进行程序性控制,能够最大限度的尊重合同自由。保险缔约信息义务是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之下根据保险交易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诚信大或小之说难以成立。对保险缔约信息义务进行合理界定的思维路径是,依据合理交易注意义务分配的常识性认知模型对属于“再分配性事实信息”类的危险信息与产品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义务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问进行合理分配。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在产生与义务主体等方面迥异,在保护投保人的制度规范目标上却趋于同一。弱化投保人告知义务、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是现实需要。对于告知义务,代理人告知义务履行判断基准规则、重要性判断规则、告知除外规则、知与应知规则、义务违反构成规则、法律后果规则、保险保证规则等是直接影响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的基本变量,而询问表规则、决定性影响标准、谨慎投保人标准、告知除外规则、义务违反的主观要件、合同解除规则、比例性支付规则等则是合理限制告知义务负担所必须考虑的要素。说明义务强化的要求并不等于必须进行实质说明,义务履行的形式化事实上不可以避免,而不得随意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是保险交易技术与现实的双重需要。为了解决维护保险团体性与保护投保人利益之间的两难问题,引进提醒规则、反悔规则进行过程控制,同时配以义务违反规则并合理利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结果控制,是较为理想的选择。我国保险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缔约信息义务制度,但是还需要在保险交易注意合理分配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修改一些旧规则、引进一些新规则来加以完善。 本文内容分六章展开: 第一章主要涉及论题的确定与分析路径的选择,是本文展开的认识论前提。在对保险市场的现实考察与理论回顾的基础上,确定本文的论题为保险缔约信息义务,确立了在社会制度体系中、在合同法一般理论框架中对该义务进行分析的理论视野以及分析展开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主要是在合同法一般理论框架中分析保险缔约信息义务的性质、产生、功能等问题,这是合理界定义务的理论前提。本文认为,随着现代合同法缔约信息控制模式的逐渐确立,合同法的缔约信息理论也日益成熟。缔约信息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包括告知与保险人说明。缔约信息义务实质上改变了“买者当心”的传统交易注意义务配置结构。社会生活需要是交易注意配置结构演变的事实诱因,诚信原则就是演变得以进行的法律工具。契约经济学理论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精致分析,不仅为交易注意义务配置结构的演变提供了经济合理性求证,而且以生产性事实信息、再分配性事实信息、危害性事实信息的分类为基础提出了合理配置交易注意结构、界定缔约信息义务的具体理论模型。交易注意配置针对契约的缔结过程而非契约内容本身,是维护合同正义的程序性手段,具有能够最大限度的尊重合同自由的优点,因而也是法律强制的最佳选择。告知义务产生的传统学说难以满足既解释产生根源又能够合理界定义务边界的双重目的,最大诚实说与危险估计说都带有片面性,契约经济学理论为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另外一种有说服力的阐释。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信息双重不对称是保险缔约信息义务产生的经济根源,诚信原则的法律义务扩展功能则是义务产生的法学基础,在经济学与法学的互动思维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其实这些都可以在交易注意义务的合理配置中得到求解。 第三章,主要是在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就合理界定问题进行一般性探讨。本文认为,“对价平衡”原理是保险交易展开的技术基础,该《原理使得保险交易公平判断具有实质化倾向,使得危险信息的收集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