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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率过高、羁押期限过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大诟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状态并无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在执行逮捕后,相关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很可能随着诉讼活动的不断深入而发生变化,被逮捕人的羁押必要性也可能因此而不复存在,因此建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刻不容缓。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93条明确规定,对于已经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仍然应该审查其羁押必要性。这条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对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第93条设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但是这一条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程序作出了相关解释和细化规定,使这一程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这些规定与完整具体的构建羁押必要性捕后审查程序相比仍有较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如何合理构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并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基于此,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对我国羁押必要性捕后审查制度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基本理论作了简要的分析,首先对相关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介绍,之后着重阐述了我国新设立这一程序的重要价值。第二部分对我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运行现状与存在的困境进行阐述,对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具体落实和运行这一程序所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首先是国外的羁押司法审查决定程序进行了简介,然后重点介绍国外的羁押后司法复查程序,最后对国外这一制度进行简要的总结与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写作的论述重点,这一部分首先对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紧接着在程序的启动与责任主体、相关期限和审查方式、评估体系及救济措施等六个方面对完善这一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最后则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