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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股,一般也称类别股,是指国家或者公司出于实际需要以及利益战略的考量,将公司的股份设置为两种及以上在性质、权利义务和利益效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股份。种类股是关于股份种类和结构的设置,是对股权内容进行的自治性设计。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完善的种类股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对公司法理论的深化理解和贯彻。种类股制度在各主要发达国家产生由来已久,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模式和内容,为其经济发展丰富了制度资源供给,作为公司法现代化应有之要素,已在多国被推广并发挥了积极的效用。面对全球化的经济竞争,在公司法层面正式全面规定种类股制度已十分必要。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是否可以设置和发行种类股没有明确规定,留下法无明文规定的真空地带;国内关于种类股的研究也存在较多空白,因此,本文将对种类股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阐述和分析,以期为我国今后种类股的研究及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帮助。本文拟从五个部分对我国公司法上种类股制度的设置进行探讨。第一章,从种类股的相关概念着手,阐述了种类股的内容和特征、效用以及典型种类(主要包括附盈余分配事项的种类股、附剩余财产分配事项的种类股、附表决权事项的种类股、附赎回权事项的种类股和附转换权事项的种类股),为后文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介绍了种类股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各主要发达国家,如美、英、德、日、韩对种类股的相关规制内容,从历史中寻求种类股的发展轨迹,从各国实践中归纳其概况,并得出总结和启示,从而为构建我国种类股制度提供借鉴。第三章,分析了种类股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包括我国在种类股上存在的观念误区以及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对种类股的尝试运用,并从我国现有法律中寻找设置种类股的空间和环境,获得法律上的突破口。第四章,剖析了建立我国种类股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公司法价值考量,探讨了建立种类股制度与公司法现代化的关系以及对我国的现实意义,论述种类股制度与私法自治、股权平等原则的关系,即设置种类股并非对私法自治原则和股权平等原则的违反和背离,而是对其的深化理解和贯彻,为种类股制度的设置提供基本理论上的支持。第五章,本文结合前述分析,提出具体构建我国种类股制度的若干建议,从立法模式选择到种类股的设置,再到股东权利的保护体系,包括设立种类股东大会、建立无表决权种类股的表决权恢复制度、制定种类股东的权利救济措施以及其他相关保障措施,最后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以期对我国种类股的研究和制度构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