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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券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产生公平有序的证券交易价格、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然而,日益频繁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干扰了连续、稳定、安全的交易秩序,使得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遇到了阻碍,这既影响了证券交易所市场原本功能的发挥,又威胁到了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因此面临严峻的挑战。境外发达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充分且法律制定技术日臻成熟,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上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反观国内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相关的法律制度,无论是数量、质量还是可操作性,都与境外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且在实践中日益无法满足国内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关于完善当前法律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为分析框架,以制度完善为落脚点,首先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概念界定、引致原因出发,接着通过分析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处置的主要模式、处置措施、引发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总结现有制度建设的不足,接着对境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概述”。本章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概念界定、引致原因两个方面来介绍和审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力图对这个相对陌生的领域形成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本章首先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概念界定出发,选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正面、直接的规定,又通过与证券交易异常行为以及证券市场宏观经济风险这两个近似概念的区分进一步明确研究范围。认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另一个角度,是对引致原因进行类型化分析,按照国内学界的普遍做法,将引致原因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四种并分别进行描述,为后文针对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现状及不足”。本章旨在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过程中的主体、方式、责任,也即处置的主要模式、处置措施以及法律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对国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现有制度建设的不足,为后文选择境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典型制度以及提出国内制度建设的完善建议提供切入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以交易所自律管理为主,这一模式的形成主要基于两点原因:首先,交易所自律监管及时性、灵活性、低成本的特点在应对市场变化时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次,交易所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需要维持市场主体对自身的信任以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因此具备妥善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在动机。交易所对处置措施的设计及使用,将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效果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国内交易所针对不同程度的交易异常情况,规定了临时停牌、临时停市、暂缓交收这三项处置措施,其中临时停牌是交易所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最常使用的措施,临时停市几乎从未被采用,暂缓交收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及缺少具体操作程序的双重困境。可见,已有的处置措施已经无法适应证券市场实践的需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引发的法律责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地位,有不同的性质分类。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多被当作免责事由,此时证券交易所不承担责任,而对于因技术故障引发的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承担责任,但国内制度设计对此仍然保持模糊的态度;作为证券交易的监管者,交易所承担行政责任,在正当行使监管权时视作履行公共职能,只要交易所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证券市场瞬息万变,与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应该按照市场需求不断发展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制度层面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通过以上角度对现行制度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针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制度设计仍存在以下不足: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过于模糊和片面、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措施的种类过于简单、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程序与标准过于缺乏、证券交易结果不可更改的规定过于绝对、法律责任的绝对豁免有失公平,尤其是因重大差错而产生的交易异常情况没有被正式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中,撤销交易制度仍然处于空缺状态,因技术故障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还未明晰等。第三章“境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旨在通过境外不同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规定的比较分析,体会制度背后的价值考量,并形成自己的判断,为后文完善国内的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错误交易撤销制度。通过NASDAQ OMX Nordic交易所、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比较与分析,审视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程序设置中蕴含的价值取向,一是公开性原则,坚持处置规则与处置结果的公开与透明;二是及时性原则,对启动程序和作出裁决的时间作出明确限制;三是平衡性原则,合理、客观地衡量各方参与者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技术故障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引发的法律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通过德国、日本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民事责任制度的介绍,总结出目前境外国家对因技术故障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普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作为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之所以采用这一归责原则,主要是基于三点考量:技术系统的缺陷不可能被完全消除,证券市场中的参与人众多诉讼风险过高,证券交易所的内在需求会驱使其尽力履行技术保障义务。第四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前两章对国内现有制度建设的不足以及境外经验的总结,寻求完善相关制度的有效途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涉及法律法规与交易规则两个层面,一方面《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是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作为证券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基础性指导。业务规则所具有的弹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及适应证券市场各种具体交易行为的需求。因此在提出建议时,注重在完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再讨论具体的制度建设,以使建议更加完整、可行。笔者尝试着提出了三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引入“重大差错”制度,包括法律依据、概念界定、分类与衡量标准三方面的考量;二是构建“撤销交易”制度,对撤销交易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三是明确因技术故障引发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履行赔偿责任的资金来源这四个方面依次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