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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行政合同中行政方的特权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目前的研究还远不够深入。本文从探讨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入手,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分析行政合同与契约精神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在考察西方国家行政合同特权配置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合同特权制度的构建设想。本文认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公共利益优位理念的存在,是行政合同特权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而对行政合同特权的必要控制,则是实现行政合同公益目的和保护相对方合法私益的双重需要。在我国目前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薄弱、实践中行政合同又大量存在的背景下,对行政合同特权的规制,必须从确立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出发,对行政合同特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明确,并通过规范行政合同特权的内容和特权行使程序,以及疏通相关监督和救济渠道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