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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军本为五代时期能征惯战的“藩镇之兵”。北宋初年,赵匡胤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采用“收其精兵”的方略,把厢军中的精锐扩充到禁军中去,同时又奉行“养兵”政策,保留了厢军这一旧有的军队组织形式,形成了北宋正规军独特的“禁军——厢军”二元组织结构。在这个过程中,厢军由五代时期的藩镇之兵变为国家正兵,由强悍之兵变为短弱之兵,由征战之兵变为集多兵种于一体的功能繁多、构成复杂的军队,成为为宋朝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服务的工具。厢军在宋朝特别是在北宋时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军事力量,它不仅是宋初组建禁军的重要基础,而且是以后禁军扩充的重要兵源,也是吸纳不合格禁军的重要载体。北宋时期,厢军和禁军是紧密相连、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厢军的存在为募兵制条件下的禁军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除了“业壹事专”的役兵外,作为“诸州之镇兵”的厢军,一般都具有军事职能,承担相应的防御和戍守任务。北宋中期以前,厢军也实行更戍制度,东南地区厢军的更戍较为普遍,补充了这一地区禁军力量的不足;元丰以前,厢军是巡检系统中的基本军事力量之一,发挥了维护地方治安的作用。厢军对外防御和对内镇压的军事职能,在一些具体战例中得到了程度不同的体现。由于厢军疏于教阅,常常被用于各种工役,从总体上看,其军事职能的发挥情况南宋不及北宋,而且在北宋不如禁军,在南宋不如屯驻大军。厢军是中国古代特有的兵种,其独特之处就在于这支军队“类多给役”,被广泛应用于城防设施建设、治河、递铺、官营手工业生产等领域,其中的壮城兵、递铺兵、河清兵、捍江兵、开江兵、堰军以及官营手工业中的修造、壮役、清务、钱监、万全指挥等专业兵种,在相关领域发挥了骨干作用,而这些领域的工役在前代主要是靠无偿征发民力来完成的。在宋代,以厢军从事多种工役不仅是朝廷的既定政策,而且大体上为各级官员所奉行,如在治河、修城等耗费劳动力巨大的工役中,单独使用厢军完成任务的官员往往受到褒奖,主张役使厢军的计划往往得到批准和支持,役使民力的计划有时会被否定,役使民力的工役往往受到抨击。厢军的存在,的确减少了对农民力役的不时征调,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发展社会生产。宋朝的厢军就其成分而言,除了破产失业的社会群体以外,大量的罪犯也被发配其中,厢军中的牢城兵基本上由配军组成。从劳役角度观察,厢军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剥削性。宋朝统治者为了强化社会管理,以军队的形式控制破产失业的社会群体和罪犯,驱使他们从事各种劳役,实际上是以一种劳役形式替代另一种劳役形式,以一种剥削形式掩盖另一种剥削形式,只不过比之于直接驱使农民从事劳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罢了。因此,厢军制度掩盖了封建国家奴役和剥削人民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厢军虽然有一定的军俸、补贴和赏赐,但常常受到各级官员的盘剥,在急难险重的工役中,疾病和死亡更是在所难免。厢军制度是宋朝特定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保留厢军这一军队组织形式,是宋初统治者稳定藩镇旧兵,缓和社会矛盾的举措,而宋初统治者募兵弭盗的思想则为厢军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思想条件;中唐以后迄于宋代,土地私有制、租佃关系和雇募关系的普遍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对于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是厢军制度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这些交织的复杂因素,使得厢军这一军队组织形式在宋朝长期存在。如果仅仅从从军事制度上观察,厢军制度的确不是善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宋朝统治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第一次大规模地长期将军队的组织形式同封建的生产方式(直接表现为官营手工业)相结合,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相结合,强化了封建政府的基本职能,收效较为明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唐宋变革之际政府履行职能方式的变化。宋朝以后,厢军制度在整体上不复存在,但与厢军职能相类似的军种却在中国以后的封建社会中以不同的名目长期存在,只不过在规模和职能所及范围上远不如宋代罢了。综观古今中外的军队,其职能呈现出由单一的军事职能向以军事职能为主多种职能并存的方向发展,相应地出现了多种名目的专业兵,近代以来尤其如此,而这种变化最早全面地在宋朝厢军制度中得以体现。尽管我们不能断定这种变化来源于宋朝厢军制度,至少来说,认真研究厢军制度对当代军事制度和军队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