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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海运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事司法和航运业长期以来关注的对象。它是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特殊赔偿责任制度,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责任人的法定实体权利。当然,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上权利的重要保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程序也是保障海事责任人实现其这一法定实体权利的重要程序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海事法律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方面的规定仅仅涉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及受偿程序,并没有规定出一个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这就导致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完全脱节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不利于我国海运业的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急需完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程序,尽早建立完整、独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以促进我国海运业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在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现状,探讨外国相关国家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后,提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具体建议,以期在我国构建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为实现海事责任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提供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