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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全球性食品恶性事件频发,由此引起的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往往从自己利益出发,制定或实施可能扭曲或阻碍正常国际食品交易的法律责任制度,或不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承担应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而现有的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缺陷,加之目前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还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国际法上系统地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问题。一、主要内容及观点除引言部分外,本文正文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界定。本部分主要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涵义、特殊性及功能。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新的概念,在对“食品”、“食品安全”以及“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后,认为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在国际食品生产、运输、仓储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不同于一国的国内法律责任体系,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文章从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法律渊源四方面分析了特殊性,从而进一步揭示了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涵义,明确了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第二部分为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分析。本部分主要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从起源到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发展演变的原因。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可以追溯到各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则来源于GATT中第20条对一国国民和动植物健康的规定以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国际食品标准的规定。为克服GATT第20条所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缺陷,WTO框架下的SPS协议、TBT协议进一步明确了GATT第20条的内容,并将CAC国际食品标准作为各国制定食品标准的重要依据。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违反协议方的强制性制裁措施规定进一步发展了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第三部分为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评析。本部分主要研究WTO框架下SPS协议和TBT协议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方式上的要求及两协议在相关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分析评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承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制约措施、制约措施的理论依据及存在的缺陷。SPS协议要求各国均需遵循协调一致原则、科学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依照相关食品标准制定统一的食品标准,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采用通报评议制度等使本国的政策制定具有可预测性,从而满足SPS协议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要求。TBT协议要求各国必须在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之下制定本国技术标准,其他国家不得阻止,这是国际主权原则对内方面的体现。但一国制定技术标准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这是国际主权原则对外方面的要求。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违背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制裁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一国违背SPS协议及TBT协议对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则,对他国国民或动植物的健康造成损害,或是对食品市场的自由贸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受损国有权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按照诉前磋商、判决执行、授权报复的特殊流程予以解决。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具有局限性,WTO框架下的SPS协议、TBT协议以及争端解决措施也不例外,比如过于原则的模糊性规定等。第四部分为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影响分析。主要论述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各国在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积极影响下,纷纷按照WTO食品安全协议中各项原则的要求,从食品安全立法、监管、风险分析、食品召回等方面完善本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由于WTO食品安全相关协议的内在缺陷,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SPS协议对于国际标准的制定过于僵硬,使得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难以应付。TBT协议中的一些措辞也存在难以断定的问题,例如如何判断一国采取的保护措施属于“必要措施”。文中试通过对“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国际问题对“必要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评述。第五部分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要求下,结合我国新近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做出介绍,并对该制度做了简要分析。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对于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不容忽视的是,该体系尚存有一些缺陷。如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中的召回制度、赔偿制度尚待完善。最后文章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六部分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针对前述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借鉴其他国家做法,结合我国现存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议。主要包括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制定统一、详细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评估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及失信惩罚机制,制定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设立国家食品安全赔付基金,鼓励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基金,充分运用WTO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积极应对他国的技术措施,以及密切关注国际社会的动态,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二、文章的主要贡献(一)选题上的创新目前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普遍停留在国内的政府监管责任或者WTO食品安全相关协议的基本内容上,尚无学者从WTO食品安全协议角度对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和探讨。因此,本文在选题上试图从WTO食品安全相关协议的视角构建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在此意义上不失为一种创新。(二)主要观点的创新1.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在国际食品生产、运输、仓储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食品安全是在食品生产、运输、仓储、消费过程中不对人体产生危害的状态,是过程安全与结果安全的统一2.在“食品”一词的概念上,CAC食品标准不应将饲料纳入食品概念的外延。饲料作为供动物食用的物质,不属于CAC标准关于“人用”物质的概念表述范围,应当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其动物健康标准中予以调整。3.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食品安全”一词概念中的责任因素,借鉴CAC食品法典对“食品安全”一词的概念描述,将“担保”二字纳入该词的定义当中。这种概念的变化并非吹毛求疵、无足轻重,正好相反,它是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内在要求的体现,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也有重要意义。4.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第三种召回方式,即在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之外,建立依消费者申请召回的召回方式。5.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虽对监管体制做出新的设计,但仍难以避免监管体系的固有缺陷,为此有必要建立第三方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