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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该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历史和制度渊源,而且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具有的独特优势。虽然现在检察机关具备了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现有法律条款的规定都过于简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也缺乏必要的程序设计,这是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因此,无论从完善立法还是指导实践的角度,都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许多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对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第一,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应遵循公益性、补充性、时效性原则;第二,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应处理好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他团体组织的关系;第三,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需明确其内容、法律效力、证据收集和财产保全;第四,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程序包括管辖、起诉、调解、执行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