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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的规范,法在普遍高扬法理型统治权威的近现代必须获得摆脱暴力压制的说理机制和论证色彩,这种论证与说理的直接目的是建立一种规范正当性,使人发自内心地尊重规范、遵守规范,而不仅仅出于惧怕暴力惩罚或追求便利的考虑去利用或规避规范。这种对法律本身作为行为规范所承载的正当性的论证,是法律论证整体问题域中最为重要的基石性论证,它不仅决定着良性法律文化的生成,也是非暴力性法律权威的核心来源。因此,法的正当性及对其论证的问题长久以来都是备受法学家和哲学家关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看法及研究进路不仅直接影响着对其他法学问题的研究,而且也为后人区分不同的法学及哲学流派提供着可操作的标志性阐释工具。
围绕法的正当性及对其论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西方近现代法哲学思想史著名学派及代表性学者研究进路与主要观点的简要评析,试图指出,知识论思维传统不适合考察法的正当性及对其论证的问题,在法律、道德等规范之正当性的问题上,值得秉承的研究方法不是追寻客体意义上的“真”而是探究与主体实践理性及生活世界密切联系的“善”,值得追求和谐境界的不是理论理性意义上的证成而是实践理性意义上的自明,期望对法的正当性论证问题做出理论上的思考与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