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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教义法学面对一些新生事物显得捉襟见肘。首先,面对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教义法学没有办法解决。其次,对于一些问题教义法学虽然做出了规定,但是法律适用的情形和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按照教义法学进行判决与公众直觉不符。本文希望通过介绍法律经济学中一个常见的原则最小防范成本,为解决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本文中,最小防范成本原则是指,对于意外或损失,谁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加以预防,就由谁承担相应的预防责任。本文的创新点之处有三点。首先本文创新性的将经济学常用的时间轴工具引入法学,并以此为线索梳理最小防范成本相关文献。按照时间轴的视角检视相关文献,有效弥补了现存文献对最小防范成本原则认识的不足。本文明确指出,最小防范成本人不仅仅只有一个。并且在证据明晰的情况下,总可以找到相应时点上的最小防范成本人。其次,本文将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包括汉达公式、最后明显机会、最小成本、自寻滋扰)进行比较。笔者认为,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法律原则,实际上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不同的法律原则实际上用不同的语言表达相同的经济学逻辑。最后,本文用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分析发生在中国大陆的司法案例,弥补大陆法系对普通法系下法律原则认识的不足。本文分析过程中,采用法学视角和法经济学视角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两相对比,更能体现出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优势。笔者希望,籍由此文,能为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添些微末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