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股一权规则因其称谓不同和目的导向不同而具有不同内涵,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一股一表决权”并不能涵盖其本身权利禁止分离原则之基点和原意,广义理解的一股一权规则当包含四层含义:即股份所有者身份与股份上权利不得分离;类型化具体权利不得分离;基于股份所有者身份获得的股份上权利种类的无差异性;基于股份数量差异性获得的股份上权利数量的差异性。在此等含义基础上,一股一权规则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支持:首先,一股一权规则根植于股份平等理念;其次,一股一权契合于代理成本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再次,由上诉理念衍生出效率、股东利益保护等理论对一股一权规则的合理性进行补充。从公司法语境来说,我国立法中的一股一权之基本内涵仅仅局限于“一股一表决权”,对广义理解的一股一权之基本内涵作出了全面突破,体现为:其一,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其二,所有者和管理者可分离;其三,股份与股份上权利的拆分;其四,同股不同权。另外,从历史维度来说,我国公司法律对狭义一股一表决权的遵守存在一定反复,以1993年《公司法》和2006年公司法为基点,经历了“开放—严格—有限制开放”的过程,体现了公司法律在安排一股一权规则问题上的反复心理;同时,有关公司规则对广义一股一权的其他内涵的界定也经历了重大转折或矛盾式发展,并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和现实样态的不契合性之间不断磨合和调整。从国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一股一权规则并非不可突破,对一股一权规则的背离主要表现为五种模式:第一,多重表决权,包括双层股权结构;第二,特殊事项决定权股,以黄金股份为典型;第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优先或受限股份,如阿里巴巴集团提出的合伙人制度;第四,金融创新类产品对股份上权利的拆分,融券等金融创新产品的产生和繁荣是对此违反的直接体现;第五,企业间接控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交叉持股和金字塔股权结构等构建了实践模式。同时,此类突破一股一权的实践具备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对一股一权规则的反驳都由来已久:其一,股份平等理念并不局限于资本平等或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以多样化资本为基础,以股东平等为实质;其二,人力资本理论更强调企业家的“创造性破坏”作用和对公司效益的提升;其三,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信息披露制度较为完善或少有风险时,一股一权规则没必要坚守;其四,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基于正常的市场议价、代理成本的减少和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对一股一权的坚守并非必要。最后,从防范措施来看,主要有两种制度构建了非一股一权股权结构的基础:即第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司法救济制度,股东诉讼尤其是集团诉讼在解决之争议范围、惩罚措施之严厉上为股东提供了时候救济的模式。而从一股一权规则之争的本质来看,其背后实为股东自治和监管理念之博弈,两者本身即是对同一个问题“一体两面”的不同关注并存在一定紧张关系:股东自治的权利扩大往往意味着事前监管权力的萎缩和有关事后监管权力的一定程度上的范围上和内容上的缩小,而股东自治权力缩小则意味着监管时间上的前置和内容上的增长,也往往可能意味着事后监管的范围和内容上的扩张。公司契约理论为平衡此种博弈提供了良好视角。具体而言:一方面,公司法所创设的代表完整且不可拆分的股东权利的普通股票更大意义上当作为一种标准化契约,而受到一般情况下的普遍适用或默认适用,但与此同时,股东或市场主体则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筛选和排除,同时应对其中特殊问题进行考察:第一,公司法应当考虑:将有关公司治理、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方面的权利设定为自治权利,将有关债权人利益、股东和公司利益保护方面的权利设定为强制性规则,并同时考量现实中通常会被股东挑选出的“类别权利”作为补充。第二,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第三,新兴企业尤其是创业型高科技企业、国有企业的现实需求需要得到“特殊”照顾。另一方面,公司法所规定的有关公司基本运营规则和股东权利保护规则更大意义上当作为一种漏洞保护机制,而受到一体遵守并不允许违反,同样在设计此类规则时,必须考虑以下问题:第一,事先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孰轻孰重的问题;第二,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的选择问题;第三,中介机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取向问题。以上述为基础,我国应以基本规则和配套机制为框架,对公司法律有关一股一权规则做重新构建。首先,对一股一权的基本规则进行再安排:其一,修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权规则为默认条款而允许公司章程变通适用。其二,重新设计股东大会职权模板,协调各职权范围内的表决权规则。其三,重新设计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其四,重新设计惩罚赔偿机制。其五,在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和独立性、社会监督权力和司法救济途径上留下制度空间。其次,对一股一权配套机制进行再安排:其一,多样态股权结构细则性规定。其二,中介机构责任和独立性、社会监督主体组建和权力范围的规定。其三,信息披露的明细化规定。其四,内部控制机制的强化。其五,股东诉讼和赔偿机制的规定。最后,有关非基本法默认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法律默认股权结构、上市公司退市的明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