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最大的障碍就是土地所有者的各种权利束不完整引致的。这种残缺的产权主要体现在占有权虚无、使用权受限、收益权分割、处分权虚置等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结构分布在三种集体下,包括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结构,并且各集体拥有建设用地的管理职能。在有限的土地制度供给之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冲破固有的二元分割,去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样的市场标准?从理论角度出发,不同所有权的土地应具备“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但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与法律机制的障碍否定了这一方向,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仍然存在着利益的割舍;然则,农民对土地应有的产权必须源自强大法律体系的支撑,更是源自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等大目标的推动力。因此,本文从经济学层面分析了所有者对建设用地各种权能的产权收益系数,并解释了各种系数的现实意义,并反映了政府剥夺土地产权收益的“权力租”。另外,本文从国家宪法、法律及各种法规角度寻找得以确定的产权基础,并为农民主体的所有权产权结构做出了理论分析,探索一条适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交易的市场化之路。在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下,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因其公共产权的固有本质导致建设用地产权流转的交易成本很高,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运行非效率最优;各级政府与各集体也面临着非常高的监督成本,意在于避免可能发生的寻租现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交易是一种不对等的不完全的产权转移,由于在三级集体的代理管理下,农民所有的建设用地只有通过一定有效的产权整合才能更高效的集约利用土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下,不同的行为人具备不同的利益追求。所有者(农民)、管理者或代理人(集体)、与政府三者之间必然存在一种藕断丝连的关系;农民做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中,由于受到各集体不同程度上的欺蒙及地方政府的权利侵犯,往往失去很大一部分产权收益,成为社会上最贫穷最软弱的第一大群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目标选择的不一致性引起了他们之间的利益争夺,然而双方博弈的结果引发了土地制度悖论,把各种问题带回到了政府的制度供给与政治体制上。现实告诉我们,不论耕地减少还是土地闲置,不论国有与农村集体两种产权分割还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不论政府的滥征滥用还是集体的欺凌蒙骗,农民始终是土地真正的主人,农民始终是社会上最落魄的人,农民的声音始终能反映最真实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