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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是人类时代精神的升华,而法哲学更是人类文明之自由与秩序的彰显。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理想,而实现这一终极目标的最好方法无疑就是法治。可以说,对于法治问题的持续探讨贯穿着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而无数的大哲先贤为我们馈赠了无比丰富而珍贵的法治硕果。在这其中,唯有哈耶克以独辟蹊径之方式将法治与自由融为一炉。在古典自由主义理念以及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双重影响下,哈耶克的论述逻辑从理性不及的进化论理性主义思想以及人类普遍无知的知识观出发,他通过对法律实证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进行深层批判的基础之上,最终以自生自发秩序为框架构筑了一套博大精深的进化论理性主义法治理论,而这种自生自发秩序与个人私法之内部规则的论证无疑对于个人自由的确证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法治理论认识论上的巨大转向区分了哈耶克早晚期法治理论的属性,即晚期的普通法法治国理论取代了他早年恪守的大陆法典化法治国理论,在分析了哈耶克发生这种法治理论转换的原因之后,结合其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深层剖析与批判的维度上,论述了哈耶克法治理论构筑的主要内涵。哈耶克以这种有悖正统法治理论建构且独辟蹊径的方式对其法治理论所进行的构筑,从一开始就遭到了主流学界的大力抨击。然而,正是因为哈耶克法治理论的独创性对于正处于法治建设重要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意义颇深,因为它不仅可以在理论上为我们打开一条崭新的论述思路,同时更能够在司法实践上为我们提供诸多可供借鉴的资源。从历史与现实延续的角度看,实现法治是一项重要且艰巨的任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至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回顾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只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同时,我们应当以更加宽容的胸怀,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批判地借鉴西方学者有关法治理论的创见。正是立基于这一初衷,力图通过对哈耶克的法治理论进行阐释,并从中挖掘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益的养料。按照这一论述思路,论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思想及理论渊源的追溯,逐步厘清哈耶克法治理论的来龙去脉,明确其对奥地利经济学派和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承袭,并且对哈耶克独特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必然无知的知识观以及自生自发秩序有一个比较深刻地理解;第二章将大致梳理哈耶克建构其法治理论的学理基础,这其中包括其法治理论的转换及其原因,以及在对法律实证主义批判的基础之上把握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属性;第三章,重点阐述了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对“法治之法”的基本特性进行了概括,尤其是注重分析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关系问题;第四章通过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系统评述,对其法治理论构筑之得失进行了一次总结,并结合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论述了哈耶克法治理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