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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这一新型交易模式进入我国已有近四十年,与其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呼应的是融资租赁纠纷的显著增加,但我国《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并未正视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特性,由此导致实践中对该合同破产上的处理效果不一。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融资租赁的概述,包括对其法律性质和各国立法模式的阐述;第二部分从破产情况下该合同的处理前提入手,肯定对“待履行合同”规则的适用;第三部分讨论承租人破产时,管理人选择权的行使效果,并肯定管理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正当性;第四部分指出出租人破产时,应当维护承租人的合同利益而否认管理人的破产解除权,并赋予管理人转让合同的权利来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