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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由人民内部矛盾诱发的群体性暴力事件日益频发,其自身的群体性,日趋激烈的对抗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主旋律下极不和谐的音符。随着群体性事件中构罪行为的日益泛化以及传统行政手段和政策规制面临失范危险的前提下,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已经刻不容缓。笔者通过文献检索发现,在2005年前,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社会会方向。此后,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学者开始增多,但从刑法角度进行研究依旧凤毛麟角。因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具备产生原因的特殊性,介入主体多元性以及犯罪样态的复杂性,所以如何对其法律性质,参与人员身份、行为样态进行准确定性以及对构罪人员适用何种刑事原则和政策进而进行恰当的刑法裁量就成为司法人员亟需厘清的重大课题。本文由绪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约3万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绪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群体性事件的缘起、发展趋势、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文第一部分是对群体性事件基本问题的概述和基本认识。根据近年来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论聚讼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根据近年来多发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特征分析和分类。论文第二部分是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性质认定。对群体性事件合法与非法,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线问题进行了探究。重点从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方式方法、时空状态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起因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中构罪行为社会危害充足性进行详细分析。论文第三部分是对当前群体性事件涉及的主要罪名分析。群体性事件多以聚众性犯罪的样态发生,二者在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往往具有一定相似性,通过对常态的聚众性犯罪和非聚众犯罪进行分析,得出群体性事件虽然在刑法角度不是一个专业法律术语,但是群体性事件所构成的犯罪基本上都在现行的法律涵摄范围。论文第四部分是关于群体性事件犯罪形态的认定。群体性事件就发生阶段而言,可分为事前阶段、事中阶段、事后阶段。司法实践中,事前阶段多表现为对预备犯罪的处罚,事后阶段的犯罪认定多表现为事中越轨行为进行刑事可责性的甄别和认定,以区别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论文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详细介绍了群体性事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首先,对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主体范围进行了认定,明确了何种主体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然后,以共犯理论为基础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析了群体性事件中共同故意的认定原则,从而使相关行为人罚当其罪;最后,笔者尝试以组织犯理论为基础并结合可预见原则,对有组织性群体性事件和无组织—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的实行过限问题进行分析,贯彻“无罪过即无责任”理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