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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上市公司收购成功,收购人往往在收购协议的购买对价之外附加承诺。承诺实质为收购人设定自身义务的独立法律行为,对投资者的意义表现为市场利好下的购入时机。然而在获得控制权成为既得利益者后,因立法、监管、执法规制乏力,承诺者可能会在经济理性的驱使下,产生违反承诺谋求超额利润的动机,其他参与承诺制作者或知情者也可能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从事违法成本低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因信任承诺而购入股票的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深度剖析成立基础、义务性质和保护范围后可知,违反承诺是一种新型证券侵权行为。
立足比较法视角与我国法律体系,违反承诺的侵权行为可类型化为虚假陈述型、内幕交易型、操纵市场型及其他非典型侵权型。而从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上观察,每种类型民事责任的成立均须满足主体从事了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的发生及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大构成要件。证明过错与因果关系时,应在欺诈市场理论的基础上,辅以间接证据实行推定,同时赋予被告抗辩权与免责事由以平衡双方的权义关系。
我国证券侵权之诉的提起须经前置程序的案件筛选,股东诉讼与知情权之诉缺乏实益,仲裁亦难以推行,唯有完善侵权之诉的相关规则,方能让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应增加诉由、扩大权利主体,改进管辖与时效制度,配合稽查提前介入制度取消不合理的前置程序,并构建非营利性组织的公益诉讼新模式,设立投资者协会集体行使诉权,要求违法者赔付其非法所得额,再以系统风险法计算出的直接损失额向投资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