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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和网络的普及,网络银行业务也日益繁荣起来。网络银行同传统实体银行一样,具有高风险性和制造货币的功能,而且网络银行自身又有着有开放性、全球性、虚拟化和业务运行的无纸化等独有特点,因此加强网络银行的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从动态角度看,网络银行的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网络银行日常持续性监管和网络银行市场退出。虽然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日趋完善并有一定进步,与其他国家日趋一致,但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网络银行业务进入实行审批制,审批的业务范围过宽必然阻碍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对于网上银行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对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规定过于简单;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退出后如何处理银行和客户的权责关系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等等。国外网络银行监管,尤其是美国在此三个阶段监管的法律制度发展相对比较完善。因此,通过分析国外网络银行监管过程的三个阶段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三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现状得出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放宽市场主体进入条件,让更多的主体进入网络银行业,规定不同的准入制度,采取较为宽松的进入原则;其次,在日常监管中重视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监管的变革,丰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网上银行自身的内部控制;再次,进一步完善网络银行退出机制,采取较为缓和的和多样化的退出方式,参加储蓄保险,维护网上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具体规定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银行责任更明确化。另外在整个过程中都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加强国际间网上银行监管的合作,充分交流,保证监管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