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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问题正在成为整个社会热议的重点,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养老问题,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起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但三根支柱的发展极不平衡,不利于社会老龄化的解决。我国解决养老问题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严重不足,这种养老金体系是不科学的,也不具有可持续性。一方面,我国政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每年都需要一大笔财政拨款用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另一方面,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发展难以支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供给。在我国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国情下,国家的制度建设和社会需求都迫切地要求实现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其中位居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越来越重视。我国当前实施的是自愿性企业年金,对其制度的实践探索也已历经多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制度模式下,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始终是有限的,参与率低造成第二支柱整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并最终导致了养老金体系结构失衡。当前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陷入发展动力不足的局面,由此呈现出许多问题。在企业年金制度步入发展瓶颈阶段的情况下,第二支柱的制度供给不足,第一支柱仍然“孤立无援”。在老龄化形势愈加严峻的今天,想要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制度潜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三支柱协调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走向强制化将是大势所趋。经过数据分析,充分了解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并将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较,由此总结出当前制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域外法的对比,尤其是对美国和澳大利亚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背景进行比较,借鉴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成功发展经验,发现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更加有利于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另外,近年来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改革,为国家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带来了发展机遇。在对相关理论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并对构建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建议。首先,理解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一般理论,明确其界定及具有的经济法性质。对企业年金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得出企业年金呈现强制化发展趋势的结论。其次,对我国当前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予以分析,总结出企业年金发展存在法律缺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再次,对我国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辨析。具体从增加制度供给、提升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性和降低养老保险管理成本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然后,分析我国推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的现实基础。通过进行数据的对比和分析,可知推行强制性制度的职工需求量大,但是需求大与制度供给不足两者间存在矛盾。同时多年制度探索提供实践经验,以此进一步论证我国应当实现企业年金的强制化发展。再然后,分析我国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强制参与和方案自制、资金分担和比例自定、市场运作和政府监管的基本立法原则。最后,针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和思考。试图通过对制度的顶层设计提出个人想法,实现提高制度效率和保证制度公平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