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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制度是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囿于《继承法》制定之际的时代背景和立法技术等,我国放弃继承制度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放弃继承权之限制被轻视了。我国法律仅用一个条文,即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继承意见》第46条规定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尊重继承人意思自治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了司法实务对第46条的适用发生争议。为了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之边界,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本文拟以《继承意见》第46条为中心,研究我国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因素,探究我国放弃继承权之限制路径的合理性。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针对我国限制放弃继承权规范,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分析,得出《继承意见》第46条的规范目的是保护其他权益限制放弃继承权,且第46条原本仅适用于“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场合。但通过审判实务梳理发现,第46条有被扩大适用的情形,也出现了债权人以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判决。由此引起本文思考,第46条缘何会被扩张适用?此扩张是否是必要的?由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合理呢?第二章针对第46条被扩张适用于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是为了避免被继承人之债权人诉累,防止放弃继承人为不当行为损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通过研究放弃继承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发现,虽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法定的遗产管理义务消失,但是基于先前的占有或管理,在下一继承人未接管前,放弃人仍有遗产管理义务。且在遗产管理人制度引进后,放弃继承更不会影响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在放弃继承人为不当行为时,即使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囿于我国的限定继承主义,制裁不当行为人的立法意旨不能得到实现,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力保障,甚至还违背了放弃继承的制度目的。因此得出结论:没有必要为了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而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扩张适用第46条不是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最佳途径。第三章针对债权人以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提起撤销放弃继承权的判决,通过研究放弃继承权和继承人之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发现,在我国放弃继承法效果下,放弃继承行为是单纯拒绝利得行为,不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也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即便是,依据较激进的民法撤销权原理而言,放弃继承也不能适用撤销权。而瑞士法和日本法也例证了放弃继承不适用撤销权。因此得出结论:在放弃继承权的场合下,撤销权不能保障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第四章针对第46条被扩张适用于保护继承人之债权人,通过分析放弃继承权的合理性和保护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必要性发现,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极为迫切地需要保护。而通过限制放弃继承权来保护继承人之债权人的方式具有合理性。比照域外经验发现,我国大陆限制放弃继承权的方式,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得出结论:扩张第46条是保护继承人之债权人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