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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尔莫的“格语法”中,并没有对象格一说,但是在汉语的格系统中,有人曾经提及。本人可以说是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肯定并且规范了对象格这一概念。本文认为对象格不同于受事格,也不完全等同于传统语法中的与事格,它是行为动作所关涉或指向的对象,因此那些非行为动词所接的名词就不可能是典型的对象格。本文通过对《动词用法词典》以及自己所收集的例子考察发现,典型对象格的语义特征一般具有[+弱受动性]、[+关涉性]、[+致动性]。对象格之所以能独立,除了有着与其他语义格相对区别的语义特征外,其所涉及的动词也比较特定,主要涉及到两类行为动词,一类是“心理动词”,一类是“交际动词”,当然还有一些是临时起到交际作用的行为动词。另外,在形式上它有着区别于其他语义格的格标。而且这些形式和意义的对应在其他一些S0V语言中也存在。所以本文所提出的对象格是一种普遍语法的范畴,同时也是对“格语法”的一种补充。针对这对象格这一特殊的语法范畴,本文主要分六个部分进行讨论:0.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任务,并介绍了本文所依托的理论和方法,以及语料来源,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1.语义格的区分和对象格的界定这一章首先介绍了前人对语义格区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主要从形式和语义、正面和反面以及所涉及到的动词小类对对象格的定义进行了限制。并指出它应该属于核心格范畴,一般情况下充当句子的必有成分,但有时也有非必有的对象。2.对象格的语义特征这一章主要通过与受事、方位、与事的比较来概况对象格的语义特征。和受事相比,对象的“受动性”较弱,具有明显的“致动性”;和方位相比,对象的“生命性”较强,而方位的“坐标性”较强;和与事相比,对象的外延要比与事要广,因为对象可以是“感知的对象”,也可以是“交际的对象”,而与事一般只和交际动词发生关系。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两者可以合并,且本人认为可以把与事并入到对象中。3.对象格的格标记这一章较为细致的阐述了对象格格标记的种类、添加方式以及适用条件。发现对象格的格标大致有“对、对于、向、朝、跟、给、与、同、冲”几种,而且之间有些可以进行互换,有些需要添加一些形式动词,但大多数都是放在动词前和对象名词一起组成介宾结构。当然,并不是所有这些格标记介引的名词都属于对象格,如果格标引导的名词为动作发出者或者整个介宾结构可删除且语义没有缺失的,则一般不属于对象格范畴。4.对象格的类型这一章根据其所接动词的不同来把对象格分为“感知对象”、“交际对象”以及“其他对象”,分别对应的是心理动词、交际动词和非交际类行为动词。“感知对象”一般不受动词的影响,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而且其所接动词多为自动动词;“交际对象”一般会受到动词的影响,但不是动词的直接作用者,而是事件发生的关涉者,一般只能是“人”;“其他对象”指的是一些既不属于心理动词也不属于交际动词的行为动词所接的“对象名词”,这些行为动词具有一种临时交际性,所接的名词可以是受事,也可以是对象,但是一般对象格多由具有强生命性的名词充当。5.对象格的句法分析通过语料本文发现对象格可以在所有的句法位置上出现,并且不同类型的对象在句法位置的互换能力也不相同,而且在变换过程中有九种句式可供选择。随着所处句法位置的不同,其自由程度、与其他语义格的共现能力、句式的选择等方面都有所差别,并且其在句法位置的变换和句式的选择上遵循着一定的优势序列。6.对象格的类型学考察本文着重考察了“藏语、日语、韩语”三种SOV型语言,通过从中选取的含有对象格语义特征的例句发现:对象格这一语义角色在这些语言中同样具有形式和语义的对应。当这些语言中的名词充当对象格时,均表现出和受事格不同的特征,其格标记也与受事格的格标记不同,且两者还可以共现,这进一步验证了对象格这一概念提出的必要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