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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受理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行政法学理论界充分的研究,以行政受理为研究对象的专业论文寥寥无几,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行政受理在实践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行政受理是连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桥梁,在行政相对人启动的行政程序中,行政受理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只有行政主体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要求的审查,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同意受理的决定,行政相对人才获得了通过启动行政程序获取相应实体权益的可能性;而行政主体通过审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决定拒绝受理则意味着排除了相对人通过自行启动程序获得实体权益的可能性,除非寻求相应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受理是通往实现其实体权益殿堂的一个“门槛”,只有将其迈过才能使其有获得实体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对行政受理的研究既可以很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又可以规范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对行政受理的研究也有很强的理论意义,本文即对理论界备受争议的行政受理法律属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行政受理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对行政受理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做了理论性的分析。认为行政受理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在程序上做出接受或拒绝的行为。提出在法律属性上行政受理兼具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二章为行政受理的现状以及制度构建。通过对实践中行政受理的问题,提出对行政受理制度的构建。建议应该从行政受理说明理由、行政受理告知、行政受理时效、行政受理形式审查四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规定。在没有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情况下,应在各单行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由于行政受理的程序性,较完善的程序规则制定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可以起到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可以规范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的行使,避免行政权滥用。第三章是对行政受理效力的研究。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确定力。笔者通过引入案例分析行政受理具有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并对行政受理不具备某些效力的观点提出质疑。第四章是对行政受理的监督救济问题的分析。对于行政受理的救济途径最大的争议集中在能否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受理进行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受理所具备的行政行为可诉的标准而得出了行政受理因结果不同而具有不同可诉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