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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废名的新诗理论为研究对象,从废名诗论的核心命题——新诗要具有诗的内容,散文的形式——切入,对废名诗歌理论进行梳理,希望能够进一步发现废名诗论的独特价值,为我们现今的诗歌理论建设提供些微参考。本文分为三章:“诗性的内容”、“散文化的形式”、“废名诗论的意义”。第一章,“诗性的内容”。它是指新诗要有先于诗作而存在的充沛的诗情。废名对新诗内容上的要求,主要包括诗情产生的“当下性”、“完全性”以及对诗人的“自我表现”。诗情产生的当下性,强调诗情是非意识产生的自然情感;完全性则极力避免诗情表达对当下情感的改变,使未经刻意理性加工的情感更接近诗人的真实情感;当下完全的情感来自主体对世界、人生独特体验,又以与主体自我表现贴合的紧密度为衡量标准。三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新诗的情感内容。第二章,“散文化的形式”。“散文的形式”是对诗人当下完成情感展现于读者面前的成品——新诗文本的要求。具体说来,废名认为新诗文本要采用与其他现代文体完全一致的语言——现代白话,拒绝新诗格律建设,而且诗歌文本要具有召唤力。现代白话是新诗文本所采用的唯一语言,非格律是新诗文本外在形式特征,而召唤力则是新诗文本传达诗意的要求,他们共同构成新诗的自由表达。“散文的形式”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能够尽可能将“诗的内容”传达给读者。在废名看来,新诗内容的诗性必须用散文化的形式加以表达,而形式的散文化则是为了诗情更为完全的表现,二者是相互统一的。第三章,废名诗论的意义。废名认为,新诗之所以成其为诗,在于其诗性的内容,而旧诗之所以成其为旧诗,则在于其诗性的形式。如此将新旧诗放在两个不同价值评判系统中加以评判,新诗因为其内在诗性而获得存在合法性。这消除了以旧诗为规范,依靠其外在形式规范及文学史优势地位去评价打量新诗的危险。与此同时,废名以“散文化的形式”抗拒为新诗立法的行为,替新诗争取自由表达的空间。他把内在的诗性当做新诗与其他文体根本上的不同。内在的诗性与形式的自由表达相结合,实现了新诗诗性与自由两个向度的完美组合,达到了现代精神与现代美感的统一,从而使新诗具有真正的现代气质。笔者以为,废名的新诗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区分新诗与旧诗、新诗与其他文体的新标准,为新诗争取文学史与文学场的合法性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