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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合同法领域中,合同解除制度做为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占据着十分重要位置,并对稳定经济社会秩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它为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合同解除制度是维护利益平衡,坚持契约自由的产物,是契约正义理念的体现。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从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准确体现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在详细理解、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试图对合同解除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梳理,围绕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中最具争议、对司法实践最具影响的的三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包括在以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认定基础上的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而明确本文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理解,以使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能够更加清晰,以期对我国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一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概述。主要对两大法系对合同解除的不同理解和类型划分,结合合同解除的特征、性质及目的和功能,从而对合同解除的内涵加以论述。并将合同解除制度与相关制度,如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撤销做分析比较,通过分析得出其显著的不同之处,以此来确定本文对合同解除制度内涵的界定,确定本文所要探讨的合同解除为法定解除的情形。本章为后文的逐步展开提供了基础。二是阐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借由对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及国际公约中的有关立法进行考察和比较,引出合同解除的各种学说之争。在对其中争议最大的直接效果说和清算关系说进行评价分析后,明确本文的立论基础为清算关系说,即合同解除并不溯及地消灭合同权利义务,而是转换为一种清算关系。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持法律体系协调性等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应采清算关系,我国立法也应在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上采纳清算关系说。本章是本文争议问题探讨的核心之所在。三是讨论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对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以三种观点之争为依托,通过分析比较得出恢复原状请求权既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这一结论。并进一步确定恢复原状的范围包括给付物的返还和给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同时对价值补偿的排除适用情形做简要介绍。本章所讨论的是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四是涉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以目前主流争议的两种学说——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为基础,在对其进行论证梳理后,确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问题应采两立主义的观点,即两者为并存关系。同时明确了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为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以此为据,进而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并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予以分析阐述。本文在论述过程中始终强调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应采清算关系说,进而以此为基点确认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为债权性质请求权,以返还给付物为原则,以价值补偿为补充。同时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即其可与合同解除相并存,其赔偿范围即为履行利益损害,同时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