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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直选是受我国法律规范调整并保护的村级自治体内部的选举,还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实施,它不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还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广大农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阶段,村级直选已经在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开展起来,并且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但是,村级直选自开展以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贿选现象的大量存在;乡镇政府行为失范;选举投票纰漏百出以及宗族纷争干扰选举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本文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出发,运用奥尔森和布坎南这两位代表人物的研究成果来分析村级直选的诸多问题,即被视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民所实施的选举行为失真;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村级候选人竞选动机不纯;被看作理性经济人的乡镇政府在村级选举工作中角色扮演错位;被视为理性经济人的村干部角色多元化等。究其造成我国村级直选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无疑是人们的自利本性,而这种自利本性在没有外在规则的约束下,就会自然而然的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选择,为此我们要最大程度上解决选举问题就需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基层民主选举环境,完善村级直选的规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约束选举人员的政治行为;其次,制定《村民自治法》降低候选人贿选的利益期待;再次,将贿选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增加贿选成本;最后,村民选举制度中引入“选择性激励”。通过规则的完善或改变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对不法选举行为进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