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一般来说,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企业通过设在来源地国的常设机构在来源地国进行营业的除外。由此可见,常设机构是来源地国对居民国企业在本国境内的营业利润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尊重和保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常设机构原则也是国际税收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开始在国际贸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由于在传统国际贸易中,常设机构的概念是建立在物理界限的基础上,因此,物理存在是判断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数字化和虚拟化是其最大的特点,这一特点也延伸到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国际贸易之中:在这些交易中,营业场所、交易发生地甚至商品本身都只存在于互联网之中,使得判断常设机构是否存在变得极为困难。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还是秉承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理念,在维持现有常设机构原则的基础上做出个别调整,总体上没有太多发展。相比之下,学界的观点则充满了创造性,科德尔和修特提出了征收专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新税种“比特税”;多恩伯格则提出利用预提税的征收方式来保证来源地国的税收利益;海因克斯和斯卡提出了建立“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库克菲尔德和约纳则认为,在无法认定传统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应该以经济存在取代传统的物理存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从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看,库克菲尔德和约纳的观点更符合现实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先由国家之间签署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国外电子商务网站可能含有交易信息的加密数据包进行拦截,并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个合乎实际的标准。一旦截取的数据包总量达到该标准,就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的条款,要求缔约国另一方的有关部门督促该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站的销售账目,以判断在缔约国一方境内是否存在常设机构。这样的做法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失为一个新的尝试方向。本文旨在为常设机构原则在电子商务时代的改革提供建议,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归纳了包括美国、德国、法国、印度和中国香港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的实践,以此引入各国学者对于常设机构改革的建议,从其可能的实践效果入手,分析比较这些观点的优势与不足之处。最后,文章在综合了这些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对经济存在原则的实施机制进行了初步构想,并探讨了其在中国的实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