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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作为扶贫的实际参与者,其合理的功能定位和有效的实现对处于脱贫攻坚冲刺阶段的国家来说至关重要,但农村电子商务扶贫工作的动态性、复杂性、时代性使国内外学者未能整体把握地方政府的行为机制。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中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内在逻辑和演化轨迹,以便为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提供理论基础。论文基于地方政府农村电子商务扶贫行为动力——行为模式——行为合理性的框架进行研究,从地方政府行为动力的机制分析为出发点,在约束条件的共同作用下,分析了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形成和合理性,并就此探讨了对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中地方政府行为激励与约束的建议。论文以系统科学方法作为理论工具,在分析我国政府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利益实现的渠道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发现,地方政府获益的渠道为地方收益和上级政府的认可。地方收益通过环境因素和个体条件因素进行影响,而上级政府认可是通过对政府官员考核的方式发挥作用。在国家农村电子商务扶贫政策作用下,依据行为动力机制和地方约束条件,分析了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中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在行为动力机制和地方约束条件的共同作用下,根据农村电子商务扶贫行为特征形成,对各地区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中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划分为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引导型模式以及政府监管型模式三种类型,并通过个例探讨了三种模式的具体行为内容。论文对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中地方政府行为合理性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目标比较对地方政府行为合理性进行了初步判断。找出政府主导型行为模式中行为目标偏离的原因在于农村电子商务扶贫中上级政府考核机制不完善,政府引导型行为模式中行为目标偏离的原因为地方政府对扶贫的定位、目标和方式认识上存在不足,为此提出了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组织保障、规范地方政府的农村电子商务扶贫考核体系和制度化保障农村电子商务扶贫认识的提升的建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