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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治和经济因素的作用,大批农民离开农村来到城市谋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民不得已与家乡的儿女分离,于是农村留守儿童应运而生。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祖辈照顾、或是亲友代管等委托监护模式,这种亲友的代管在一定程度上能补足父母监护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也起到很积极的作用。我国虽然在法律承认了未成年委托监护的存在,委托监护也因其灵活性在留守儿童保护上有很大适用空间,但民事法律对于委托监护并没有过多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委托监护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其在实施中面临许多问题,法律对于规制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作用并不明显,使得委托监护在保护留守儿童上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关于委托监护的立法例,可以为我国完善委托监护立法提供借鉴,也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完善提供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不仅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也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现实困境,同时考虑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才更能满足留守儿童这个特殊未成年群体的需求,从而更好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概述。这部分主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包括: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和特征、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概念及类型、委托监护的性质辨析,以及委托监护在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上具有的价值。第二部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现状与困境。首先,对委托监护的现有立法进行解读。其次,阐述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现状。最后引出本文的研究重心,即委托监护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受托人的资格限制不明确、可委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监护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第三部分,域外关于委托监护立法的经验借鉴。通过对域外的委托监护立法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委托监护面临的现实困境,归纳出我国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时的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结合农村留守儿童的特征,再根据委托监护的现实困境,以及总结域外经验的可借鉴之处,从而提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意见,包括:明确委托监护设立的条件限制、明确受托人的资格、委托监护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监护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还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