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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行政和民事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民事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在行政权不断扩张和民事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背景之下,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也不断加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同时需要解决的案件,此种案件在法律事实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案件的审理结论互为结果或互为前提,我们将其界定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出现为我国的行政司法和民事司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却差强人意,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效率性,也成为人们诟病司法审判活动的口实。从我国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出发,在参阅我国法学界关于处理此类案件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本文拟对我国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我们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概念定义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同时需要解决,两种争议在法律事实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审判结论互为因果或者互为前提的一种案件。对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具体界定有助于我们展开对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解决机制的讨论,也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本文还从行政权扩张和公法与私法的区分等不同角度出发,分别论证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清本正源,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具体解决方式的完善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另外本文还利用了类型化分析工具,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为依托,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不同类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具体特点,深刻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具体内涵,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具体解决方式的提出提供合理化依据。其次,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判机制细致考察的基础之上,本文指明了我国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对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界限认定不清,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往往被误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进行审理,造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更加混乱。第二,对于同一案件进行分割审理,造成同一案件的割裂认定,不仅难以确认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第三,行政审判机构与民事审判机构相互推诿,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第四,在实践中还存在对于同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进行重复审理的现象,行政审判机构和民事审判机构对对方业已认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重复认定,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也造成了诉累。第五,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甚至久拖不决,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同时影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第六,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之间存在矛盾。在行政判决或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过程中,两个不同审判程序之间缺乏沟通机制,经常造成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结论互相冲突,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再次,对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解决,国外有比较成熟的审判实践经验。本文通过对英、美、法、德、日等代表性国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解决机制的考察和梳理,拟为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审判制度的完善提供必要的思路。英美国家的一元审判体制固然能够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也能通过“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来保证大量行政案件能够通过行政程序在内部得以解决,但是行政案件的解决涉及技术性、专业性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问题。所有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都通过单一的程序进行解决,不但违背诉讼经济原则,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法德两国采取二元审判体制,不但具有保证法官拥有专业性技能的优势,而且通过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区分,采取多重标准分别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为我国完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解决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德两国面对复杂的社会众生,公法与私法的二分标准仍然是困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解决的顽疾,从而造成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日本试图通过综合两种体制的优势,但是制度设计仍不够理想。最后,针对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在总结代表性国家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具体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具体解决对策。第一,我们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具体涵涉范围,排除将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错误地当作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进行处理。第二,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解决过程中确立司法公正、诉讼效率和相互协调三个重要原则,通过这三个原则为具体案件的处理提供重要的指引。第三,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其分为以行政诉讼为主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以民事诉讼为主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重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第四,在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具体解决方式,避免了“一刀切”的僵化处理方式。第五,在三种不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按照不同方式进行解决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解决机制顺利协调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