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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制度。该制度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实现促进作品的利用、传播等目的,进而实现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法定许可制度的修订引起学者、著作权人、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引起大家热烈的讨论。本人以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学位论文选题,试图通过研究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提供点滴建议,以期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贡献一份力。 全文借助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理论分析、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予以论述,进而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全文除导言外,共六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探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概念。首先介绍国内外相关学者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界定,对比分析这些定义,并结合相关的立法例,进而提出本文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界定。其次,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许可制度、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法定性”是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显著特征,包括使用人的权利来源、使用方式、被许可人、所使用的作品、报酬、法律责任等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分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借助理论分析的方法分析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功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通过对排他性著作权的限制和对法定许可制度中被许可人权利的限制来实现著作权法定许可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赋予使用人在使用作品前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降低了使用人使用作品的成本和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成本、监督成本等,从而促进著作权的交易。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能有效地遏制著作权人对其独占性著作权的垄断,防止其滥用著作权,从而形成良好的著作权交易市场竞争环境。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能有效地促进作品的使用与传播,为社会大众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创作法治环境,从而促进更多高质量的作品诞生。 第三部分考察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变迁。首先介绍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2001年《著作权法》、2010年《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先后形成的三份草案等文本变更的时代背景,其次归纳总结不同版本《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的规定,并借助图表的方式对其予以对比。 第四部分总结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不足。从适用情形、声明制度、报酬制度、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10年)法定许可制度的不足。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考虑到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10月形成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是学者、相关从业人员、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呼声的集体反映,凝结着众多人士的智慧和经验,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予以完善。 第六部分是结论,即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条文修改建议稿,以六个法律条文的形式从适用情形、适用具体条件、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著作权法》(2010年)中的法定许可制度条款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