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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以来,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较短,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制度,地理标志的研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课题,本文专门研究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地理标志的概述部分,地理标志的国外保护部分和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及完善部分。第一部分是地理标志的概述部分,主要是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分析。地理标志概念是在原产地名称概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表示商品的产源的一种标志,它的内涵是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商品的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标志是一种有着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的标志,能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赞誉。在某种意义上,地理标志成了商品质量的担保证书。地理标志的这种性质使得它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给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它进行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性的区别标志,它与商标、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本文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了比较,以便更好的说明地理标志概念。在地理标志概念基础上,阐述了地理标志的特征和保护意义。第二部分介绍地理标志的国外保护。为了全面阐述地理标志产生的过程,本文详细介绍了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围绕地理标志保护制定的条约草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对产地标志或者产地名称给予保护。《制止产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规定。专门解决产地标志的保护问题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首次引入了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并建立了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保护制度。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地理标志的内涵、保护标准和保护方式给予了明确规定,对世贸组织成员保护地理标志提出了具体要求。考虑到TRIPS协议的重要性,本文逐条对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评述,并分析了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对酒类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以及各种例外规定。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完善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制度上的问题。我国对地理标志采用双轨制,即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标模式保护和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原产地域产品模式保护,这两种模式存在着权利冲突,造成地理标志保护的矛盾。另外,地理标志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一一加以了分析。在对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几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利弊,提出我国可以考虑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