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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不仅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也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变化最大,争议最多的篇章。新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实施开始,在婚姻法的二次修订中,离婚制度都是重中之重,且对民众的生活、婚姻观念的变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异女性的人群也在逐步扩大,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也正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视野。笔者本人经办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发现这些女性们所处的实际生活状态,很多问题都让人无法乐观。因为这些离异女性在离异时,大都已不再年轻,长久的对婚姻家庭的无偿付出,使得她们在对个人事业、学识的提高和社会交往的扩大方面往往无法付出更多的精力。因此,一旦遭遇婚姻家庭的变故而被迫重新投入到社会中去时,往往面临财产的贫乏、学识的不足、社交的狭窄、再婚的不易、求职的艰难乃至生活无以为继等重大生活难题。因此也就使得这些离婚妇女们在生活中备受歧视、在生存中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当中更处于艰难的困境,从而显得更加弱势而不被法律予以保护。因此我们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主要是女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提供切实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和对妇女权益的真正保护。虽说迄今为止我们在对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上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不少进步,如1980年的《婚姻法》、1991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都就上述问题做出了不少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科学性上,仍存在着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很多离婚妇女已经初步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们在婚姻变故时,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都对法律给予了很高的期望,希望通过起诉到法院,从而争取到自己应有的权益,但因我国离婚制度特别是离婚救济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令离婚妇女并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本文着重通过分析现行离婚制度特别是离婚救济制度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期望从自己的这些见解中给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以更多有意义、有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