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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知情权。和这种消费者知情权对比,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知情权基本类似,没有实质不同,即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知悉真情权和询问真情权。由于网络交易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传统消费者知情权相比,网络交易消费者知情权又具有范围更广、更易被侵犯和实现方式不同的特点。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消费者知情权受侵犯现象较严重。目前,我国并无更多的专门针对互联网交易方面的法律,有关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其同时还赋予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告知义务间接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网络交易进行专门规制的部门规章于2014年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这部规章极为具体的规定了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缺少披露经营者信息义务方面的内容、物流的披露规定缺失以及进行交易的载体披露责任内容不完善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网络交易起步较我国要早,在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的一些原则和措施也是值得我国学习的。这些地区或国家的法律明确了网络交易告知义务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要完整、全面、真实地履行义务,同时扩大了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除和知情权范围有关的部分传统交易之外,经营者同时必需把商品的税收、运输商的资质等信息公布给消费者。经由对此类国家、地区和互联网交易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有关的办法研究,得出结论:他们无疑都是经由消费者知情内容细化、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强化等途径完成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以国内网络交易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既有办法为依据,吸取国外的立法经验,总结出适合我国的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首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把在网络交易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各类主体确立起来,也就是物流公司及国家相关部门,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经营者。其次,要通过完善广告法来制约虚假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明确网络交易中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加大发布虚假广告者的惩罚力度。再次,进行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机制的充实与完善。各类消费者对商品的服务及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是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现有的评价体制不规范反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要健全现有的评价体系,还要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最后,完善网络交易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