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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在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该法涉及较多抽象的学术概念,又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之执法主体多元等因素的存在,从而造成执法上的诸多困难,故其适用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限制竞争,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而且行为表现形式纷繁复杂,自然成为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要解决上述执法难题,既需要有详细的实施细则,同时也需要科学理论提供支撑。因而本课题的研究不无理论和适用价值。鉴于目前国内学者对本问题的研究过于简略(大多停留在一般地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抽象层面,而未能对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下的行为做进一步研究,从而导致诸如拒绝交易行为的特点、类型和认定标准等,这类对适用法律更具适用价值的问题未能做出详细的分析。)且问题涉及面广(相关文献资料也较为分散)复杂(如拒绝交易行为和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存在一定的表象冲突,容易引起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误解)等情况,故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专门的探讨。然而,因本人的学识、理论功底所限,本文将主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下的拒绝交易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并试图通过对欧美等国家规制该行为的方法的研习,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制订提供理论支持。拒绝交易行为,指的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持其市场力量和限制竞争,而在相关产品市场,包括上下游相邻市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契约(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或购买产品(服务)、提供关键设施、授予知识产权方面的契约),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列为五章),分别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拒绝交易行为的概念、拒绝交易行为违法的认定因素(标准)、拒绝交易行为的一般形式和特殊形式、拒绝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详尽的阐述,为加大对实践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文章将精选一些经典案例,并对其试作具体分析。第一章,从厘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出发,重新对拒绝交易行为作出界定,对拒绝交易行为存在条件进行分析,并指出该行为对竞争机制所产生的危害。第二章,在上文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认定拒绝交易行为违法的几大构成因素,如,行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拒绝的理由以及对竞争的危害等。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拒绝交易行为进行的类型化研究;通过对柯达公司案、阿斯攀滑雪案、Magill电视节目预告等经典案例的重新解读,按照拒绝交易行为形成的条件,将其区分为一般形式下的拒绝交易行为和特殊形式下的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的一般形式的目的是传导市场支配力量,大型零售商通过市场支配力量的传导进一步巩固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行为的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知识产权和关键设施的独占来限制竞争。第五章,承前文对拒绝交易行为理论的研究,对比分析欧盟、美国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拒绝交易行为实施法律规制的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现有法律在规制拒绝交易行为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接着,对我国《反垄断法》如何审慎规制拒绝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尽可能地为我国立法机关制订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实施细则提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