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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以及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国家先后出台了各项鼓励发展民间资本市场的政策。但由于近年来非法放贷活动日益猖獗并且往往诱发其他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给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国家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规定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刑事犯罪属性,并将其归类为非法经营罪的第四项犯罪类型(兜底性条款)。国家颁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打击当下异常猖獗的非法放贷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的困难。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非完美无缺,衍生出了其他问题,例如在处断理念上过于侧重刑罚手段、司法解释僭越刑事立法、刑法罪名体系不协调、罪刑不相适应等问题。本文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以本案涉及的非法放贷行为的定性分析作为切入点,对司法机关关于本案非法放贷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方法进行了思考和评判。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适用非法经营罪比诈骗罪更具有合理性的结论,但紧接着也提出了适用非法经营罪处理该类案件并不是最优解的观点。随后本文对适用非法经营罪处理非法放贷案件的优缺点进行了阐释,并就正确处理非法放贷案件的路径提出了完善意见。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刘军高利放贷案的基本情况及审判结果,总结归纳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即就非法放贷行为的性质、非法放贷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处断进行了探析;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由刘军高利放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着重分析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对非法放贷行为处断产生的法律问题,并建议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