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体胚胎细胞基因编辑刑法规制探析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oweijie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飞速发展,风险几乎充斥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人们的安全感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处在技术革新时期的我国有很多“风险社会”的特征出现,这也使得各个专业学界都在努力探寻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路径,对刑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激增。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已经在很多领域表现出预防和控制的意味,“非法实施基因编辑”行为入刑最近越来越热,显示出公众和理论学者对打击非法使用前沿技术研究的意图和规范科学技术发展的决心。刑法到底是否有必要介入和规范“基因编辑”行为?“非法实施基因编辑技术”入刑是否真的符合公众的预期想法?这项罪在实践过程中又将遇到那些难题?本文准备在“入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视角下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导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通过查阅国内外研究现状,为自己后文的论证提供素材和依据。第一章首先对“基因编辑”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阐述,以此引出“非法人体胚胎细胞基因编辑”行为入刑的争议,通过归纳总结刑法介入否定说的理由,为后文的论证树立一个靶子,让自己的论证更有针对性,最终得出自己的观点“刑法介入肯定说”。第二章从反驳“非法人体胚胎细胞基因编辑”行为不入刑入手,第一节先阐述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分析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再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在本章的第二节首先论证该行为入刑和技术发展并不矛盾,其次是分析现有立法不足以规范“基因编辑”行为,最后通过评析域外立法得出我国刑法对该行为规制符合立法趋势。第三章分析刑法介入的两种类型:解释论和立法论。通过分析解释论的特点得出其不足,再结合具体案件中行为类型可能触犯的刑法条文,对罪名和行为进行解释,以此找到现有罪名规制范畴的外延,再对不同类型的“非法实施基因编辑”行为进行解释分析,最终得出需要通过刑事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第四章是解决问题的部分,该部分首先是阐述立法原则,再结合立法原则分析各种立法模式的优缺点,最终通过借鉴域外立法模式得出较为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本章第二节就是罪名、构成要件和具体条文的设置。结语部分再次阐述自己的观点:“非法人体胚胎细胞基因编辑”行为足以产生巨大威胁,对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刑法有必要介入对其进行规制,以此达到规范行业和引导科学技术的良性发展,刑法介入并不是一概管之,一般正常的科学研究和社会风险允许的“基因编辑”行为刑法不会介入,刑法管的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严重危险性的”行为,刑法应该坚守自己的底线,站好最后的防线。
其他文献
为增强债权实现的机会,同一债权上可设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混合共同担保形式。《物权法》等多部现行法规定了混合共同担保规则,但对于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仍存在法律适用困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法律是否认可已担责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认可担保人有权内部追偿,应适用何种规则,未认可内部追偿应如何分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物权法》颁布前,内部追偿规则作为担保人内部求偿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裁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中一项旨在解决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很难“看到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基本不出庭应诉,实践中多由工作人员代其应诉,或者只委托律师代理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长期缺席行政审判反映了行政机关不重视行政审判,不尊重人民法院,消极对待行政应诉的态度。行政机关的消极对待带来一系列不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实现不能,司
除了《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的刑法意义上的从业禁止制度之外,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体系中同样存在大量的从业资格限制的规定。为协调二者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指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尽管如此,由于“从其规定”条款本身具有极强的概括性,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各地做法不一,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是否可以通过“从其规定”
交通道路“碰瓷”行为刑法性质认定不同,会出现司法定性不准确。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以是否增设新的罪名划分,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交通道路“碰瓷”行为方式具有复杂性,某一单个刑法罪名不能完全评价“碰瓷”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应该增设专门的“碰瓷”罪名进行评价;另一种观点是“碰瓷”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财物,手段行为跟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原理进行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在具体的罪
近年来,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案件多发,但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本罪行为方式的罪数形态问题。本罪共有3种行为方式: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发布信息。行为人实施本罪在多数情况下是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平台、制造条件,因而学界通说认为本罪属于实质预备犯或预备行为的实行化。这一特殊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使得本罪在司
僵尸企业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日本,特指只能依赖政府和金融机构存活的企业。僵尸企业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金融风险。探讨僵尸企业的经济后果并对其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我国僵尸企业的概念于2015年正式提出,随后迅速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热点研究话题。本文以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为主题,进行了
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支付新业态拓宽了经济交易的基本方式,推动了普惠金融的深度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的进一步转型升级。同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既方便又快速的优点,充分满足了消费客户群体的日常需要,给幸福生活增添了些许色彩。我们也应看到,任何事物都是有其两面性的,一方面,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另一方面,洗钱犯罪行为因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广泛应用,导致犯罪行为的参与
早在2005年,国务院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行业协会要成为企业信用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2019,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在《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强调行业协会要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十多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保障行业协会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发挥重要作用仍是一个
需要概念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个看似跟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概念,也是一个复杂的哲学概念。布达佩斯学派理论家阿格妮丝·赫勒是一位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她一生著作颇丰,理论涉及美学、伦理学、历史学、人类学等领域,其需要理论主要集中在《激进哲学》《马克思的需要理论》以及一系列重要论文中。赫勒强调需要范畴不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还是一个哲学人类学概念。从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出发,她提出著名的“激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起步于1972年,当年河北省的沙城农药厂被爆出污染官厅水库事件,为保护北京市城市供水安全,河北省组建三废处理办公室,北京市组建官厅水库保护办公室,共同研究保护官厅水库水源问题,随即颁布法律法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严禁使用农药杀虫剂,以免造成引用水源污染。1973年国家层面成立隶属于现在住建部的前身国家建委的环境保护办公室,该部门即为后来国家环保总局的前身。1989年,我国颁布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