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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其工作机制是否健全顺畅,实践操作是否完好,作用发挥是否规范有序,是直接反映检委会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试金石”、“风向标”。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检委会工作改革列为六项检察改革之一。十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和司法工作规律,大胆创新,敢闯敢试,采取形式各样的措施,激活了检委会的生机与活力,尤其是广大基层人民检察院处在改革的最前沿,用生动的司法实践,探索出了一系列使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使检委会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改革再次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依法治国再次成为时代最强音。司法体制改革直指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围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着力啃下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硬骨头”,如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改革举措让人们看到了司法回归本位的希望。然而,广大基层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存在着办事机构欠缺、工作人员兼职化、检委会议题范围不明确、检察机关“权力三角”权责不明等问题,不仅制约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而且与新一轮司法改革举措产生冲突。可以说,检委会的职能发挥已经不能适应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需要,重新构建检委会职能已是迫在眉睫。本文笔者立足司改大背景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职能发挥带来的影响,一是从完善检委会职能定位入手,在检委会监督职能、领导职能、指导职能、评价职能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二是从优化检委会职能发挥关系上提出检察机关“权力三角”如何制衡、配合、监督的建议;三是从完善检委会回避制度、列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议事制度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此唤醒人们扎密检委会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让检委会在制度下规范运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查阅已发表的学术著作中,关于新一轮司法改革形势下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职能研究十分少见,鲜有学者和检察干警将其作为探讨内容,个别著作只简单介绍如何规范检委会运行的情况,研究不深入、不全面、不系统。故而本文笔者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入手,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引言。笔者从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入手,分析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职能完善的必要,为下文结合法学的相关专业问题从而完善相关的指导性规范奠定基础。第二章检委会职能设置。笔者从检委会发展历程、检委会职能设定价值追求、职能发挥的运行原则、职能运行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分析我国检委会制度设计必要和职能价值,为进一步坚持完善、强化检委会职能奠定基础。第三章检委会职能范围及程序保障。笔者从现行检委会的审议范围、审议程序进行分析,找出其与司法改革不相符的地方,为进一步明确检委会职能范围、改进检委会议事程序奠定基础。第四章司法改革对检委会职能的影响。笔者围绕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剖析当下检委会职能发挥与司法改革之间的矛盾,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建议,为检委会“有的放矢”的职能转换提供可行性建议。第五章司改形势下检委会职能的路径选择。通过以上对检委会的职能价值、现状分析、司改对检委会职能的影响等问题分析,笔者就检委会职能发挥路径选择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达到指导司法实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