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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考察从16世纪至19世纪欧陆民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成熟的历史进程。笔者希望通过此项研究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是概括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发展的历史线索,从而为具体的民法制度研究提供可供参考的历史坐标;其二是在方法论上探索一种部门法律史的研究路径,从而丰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涵。以下是本文的内容摘要。 第一章“导言”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全文的结构安排,界定本文涉及的几个术语,如“近代民法”、“欧陆民法”、“民法思想史”等概念。 第二章“近代欧陆民法思想的历史起源”论述受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影响,16世纪以意、法、德为中心兴起人文主义法学运动。人文主义法学家极力批判中世纪罗马法学,倡导恢复古典罗马法。并且在两个方面奠定近代欧陆民法的思想基础:其一,人文主义法学打破了中世纪罗马法权威,将民法作为一门世俗化的学问,从而开启近代民法的人本主义思想:其二,人文主义法学开始进行民法体系化的初步尝试,从而指明近代民法科学的发展方向。可以说,到19世纪末为止的近代欧陆民法思想都是在不断地接近人文主义法学提出的这两个目标。因而人文主义法学标志着近代欧陆民法思想的开端。 第三章“近代欧陆民法思想的初步发展”论述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对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发展的影响。笔者首先追溯了西方的自然法传统,对比古典自然法和近代自然法的区别:然后以格劳秀斯为中心,说明近代自然法学的人本主义与科学化问题,并着重介绍一些自然法学家的民法思想:最后,近代自然法在实践中导致18世纪欧陆自然法典的颁布。在近代自然法学影响下,近代欧陆民法思想得以初步展开,并延续了人文主义法学人本主义和科学化思想,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近代自然法变革古典自然法的义务本位,伸张人类的自然权利,从而使一切政治法律制度的起点和目标都是个人权利,由此影响近代欧陆民法的权利本位。第二,近代自然法学家提出以自然科学(特别是数学)为法律科学的榜样,从而导致近代欧陆民法思想进一步向概念的精确化和结构的体系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