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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任务量不断加大,工作环境与形势越来越严峻,城市管理在社会民众眼中的形象亦不甚理想。城管执法人员和流动摊贩之间的暴力抗法、暴力执法事件更是让“城管”成为政府的负面代表。在提倡“重服务,轻管理”的法治时代,人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的非强制行性政执法方式是市容市貌管理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同时也是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样地,对于“市容市貌管理”,非强制性行政亦是改革的必要趋势和方向。 市容市貌管理过程中的非强制性行政,其内涵十分丰富。即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不带有一点命令属性或强制属性的行为,换句话说即指行政主体凭借自身职责积极做出,不强迫行政相对人遵循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指导、合同和授予,调解等非强制性的维护权力手段。在这种行政行为中,相对人对管理行为认可的心理和意识是前提,再透过道理教育及利益引诱,凭借政府的公信力来获得相对人的认可和遵循。其理论是行政政策和法律原则领域的核心指针,行政权力的背景,削弱了传统行政权力的强制性,通过更多的指导,更温和的手段,从而减少了市容市貌管理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非强制性行政进行概述。第二部分简要分析我国强制性市容市貌管理制度实施的现状及困境,重点从立法、执法、队伍、监督及制度宣传几方面入手剖析。第三部分阐释非强制性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包括有效减少行政纠纷;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第四部分则是简要介绍国外的市容市貌管理模式,借鉴其成功经验:市容市貌管理法制化、摊贩经营合法化、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发挥社区的作用;最后一部分是构建非强制性行政下的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的对策,在筑牢非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提高非强制性行政的立法位阶,透过法律鼓励采用非强制性方式,明确摊贩合法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的行政水平;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工作上要注意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内部监督主体的统一,内部追责制与监督责任制的健全;在外部形象建设上要宣传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与传媒的关系,建立完善形象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