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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社会保有量快速增长,我国重大交通肇事案件的发案率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最近,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更是迭现媒体,备受社会关注,引发了广泛争议。专家学者和普通大众纷纷要求修改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其实交通安全犯罪在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只是最近连续爆发的几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件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交通安全犯罪立法,遏制交通肇事案件的高发态势,是我国刑法学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从分析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入手,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交通安全犯罪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将交通安全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进行类型化立法的建议。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部分。导言部分论述了选题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概括了本文的创新之处,提领了全文的观点。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了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的立法现状,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交通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指出适用于交通安全领域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同时,从概念及犯罪构成角度,论述了交通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交通肇事罪。第二章论述了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主要从交通肇事罪入手,对我国交通安全犯罪的立法及刑事处罚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检讨。首先,指出我国交通安全犯罪刑事处罚圈过小,未将危险犯列入刑事处罚圈的做法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悖;其次,指出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前行为即肇事行为和后行为即逃逸行为罪过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指出交通肇事犯罪的刑罚设置不均衡,存在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平等原则及刑种过于单一等问题。第三章提出了对交通安全犯罪进行类型化立法的建议。首先,思考交通安全犯罪类型化立法的意义;其次,指出危险驾驶案件在刑事处理中的司法困境,分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危险驾驶罪设置的合理性;再次,提出参考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最后,从类型化立法的角度,对交通安全犯罪的各罪进行详细的条文设计。本文认为,对交通安全犯罪进行类型化立法,是解决当前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出路,只有完善交通安全犯罪立法,才能真正发挥刑法的预防与惩罚犯罪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新设危险驾驶罪、修改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将交通安全犯罪进行类型化立法,将涉及交通安全犯罪的各罪及转化犯罪、共犯等问题在刑法中进行集中规制,设置严密的交通安全犯罪刑事处罚圈,配置梯级合理的刑罚,同时,对交通安全犯罪中的各罪进行详细的条文设计,并对其具体适用及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