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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国情为基本,选择资产证券化发展最早、相对较完善的美国立法和实践为比较分析的对象,首先将中美信息披露的基本研究基础进行比较,然后通过两方面来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证券化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概述”。笔者从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逐渐深入到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自身特点,并与传统证券信息披露相比较,通过这种层层递进的方式了解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必须与传统证券信息披露相区分的意义。第二章“中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研究基础分析”。首先笔者明确了要对中美两国的发展背景和体系做出比较才能明白哪些是适合我国的,哪些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本章主要从发展背景、立法、实践三个方面来分析中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基础不同点,我国与美国的证券化在发展程度、引入初衷、融资结构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立法的程度也有明显的差异,所以本文主张考虑我国实践的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完善我国证券化市场。第三章“中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比较探讨之一——横向信息披露”。本章依旧采取递进式推进、横向比较的方法,具体阐明在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中,横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内容,以及中美两国的运行模式和不足之处,可以发现在横向信息披露上,资产证券化大部分都是使用的传统证券信息披露相同的模式。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资产支撑证券与《证券法》等法律中的证券的关系,导致《证券法》等的运用十分牵强。第四章“中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比较探讨之二——纵向信息披露”。本章与第三章的推进模式相同,纵向信息披露就是与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最大的不同,因此,对纵向信息披露笔者给予了较大关注。美国在此方面相较于我国来说有较多的经验和教训,我国的立法在纵向信息披露上基本缺失,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对纵向信息披露的内容专门立法已十分重要。第五章“中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对比后对中国法律设计的几点建议”。本章就是对前面各章的比较进行分析得出笔者的结论,基本从立法方面提出法律设计意见,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综合式法律调整方式,通过专门立法来规制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并从横向信息披露和纵向信息披露分析出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法》或《资产证券化条例》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