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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讲,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标的风险大小、损失率高低及经营费用等因素确定的单位保险金额所应交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包括了两部分:一是纯费率,根据历年保险金额损失率统计计算出来的;一是附加费率,以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支为基础,主要包括原始费用、手续费、代理费和行政管理费等。可见,保险费率主要基于保险公司自身以往的损失经验及经营费用开支而厘定。而自身的损失经验和经营费用只有保险公司自己最清楚,保险监管部门不可能完全掌握保险公司的经营信息,因此,在保险费率定价机制方面转换定价主体,将保险监管部门定价转为由市场经营主体定价,实行费率市场化成为一必然的趋势。从实践中来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趋势日渐增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部门开始认识到保险产品的费率应该通过市场发挥作用来形成,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因而纷纷放松了对费率的直接控制,赋予市场和经营者一定的费率厘定的自主权。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在1994年7月1日就确定保险条款费率不再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及其条件;而曾经实行严格费率管制的国家如韩国、日本,也分别于1994年、1998年放松了对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管制,实行车险产品与费率的自由化。放开费率的严格管制,实行费率市场化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我国,一方面,面临着加入了WTO后,履行入世承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与国际接轨的压力;另一方面,长期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已暴露出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成为制约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瓶颈:其僵化的费率体制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在涉外业务和国内业务上形成了保险费率双轨制,扼杀了保险经纪公司的功能作用,限制了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影响了保险产品的创新,导致了保险市场无序状态,妨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已成为深化保险市场改革,解决保险市场深层次问题的关键。在修订后的《保险法》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新《保险法》放松了条款费率审批报备制度。原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保险法》第107条将其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意味着保险费率市场化在立法上获得了保障,保险公司拥有了制定保险费率的自主权,从而迈开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关键一步。保监会在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车险为起点,拉开了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帷幕。经过四年多的改革实践,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情况怎样,出现了哪些突出问题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乃至整个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这都是保险业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在写作时就从以上几个方面展开。全文共分为四章,具体阐述如下:第一章,首先分析了在与国际接轨和改变本国保险业严格管制造成的混乱局面,推进保险市场化的双重压力下,中国保监会决定以车险为起点,推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以求建立科学的费率体系、培育公平竞争的车险市场、促进市场主体自身完善、保障保险双方利益。接着,简述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从广东试点到全国施行的过程。第二章,首先简单评价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效果:正面效应包括促进了产险市场业务结构调整;促进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险公司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方式增多,服务水平提高;车险产品创新不断,技术含量增加,刺激了保险需求;以及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开始得以发挥。负面效应包括价格战仍然硝烟弥漫,代理手续费支付混乱没有得到改善和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然后,着重分析了突出问题的原因所在:1.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不充分的市场结构向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转型的过渡期;2.公司经营理念决定了其市场行为;3.数据积累缺乏,非寿险精算基础薄弱导致费率厘定不合理;4.保险营销渠道单一,车商垄断了客户资源; 5.市场上产品缺乏差异性,市场竞争仍然停留在价格竞争上。第三章,详细探讨了保险公司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1.加快产权改革,转变经营理念,增强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力;2.大量积累统计资料,建立完善的市场费率定价机制和科学的费率管理机制;3.拓宽车险营销渠道,打破车商的客户资源垄断;4.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系统,加强经营风险管理;5.借鉴国外经验,加强产品服务的创新,推进保险公司产品服务的差异化经营;6.其他方面的配套措施:包括增强车险的资金运用能力,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加强保险公司非寿险精算体系。第四章,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放开费率严格管制的同时,仍然有必要加强保险监管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包括费率监管、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以市场行为、公司治理结构和偿付能力为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模式。笔者认为,目前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效果还不尽理想,其关键原因在于需要与费率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基础与条件还没有完善,这包括市场主体成本效益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尚未完全建立及保险监管体系尚未成熟两方面。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不能因基础与条件不尽完善而半途而废,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想要继续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并保证保险市场能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深入探讨保险公司科学持续发展的对策;另一方面,加速保险监管的配套完善。只有这样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才能稳步、顺利推进,保险业才得以可持续发展。论文主要贡献在于:根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了大量的科研资料,适时地对此次改革的进行反思。文中采用以规范研究为主,理论与实际、现实与发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详细分析和探讨了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这些分析及结论对进一步推进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及未来其他险种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可能错综复杂,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研究课题。由于本人科研能力和水平有限,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因而在分析和论述时难免流于表面,一些观点和想法也可能比较肤浅,还望各位老师谅解,诚心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