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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张适用趋势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的表现之一,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有悖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设置了非法经营罪,采用了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技巧。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失范行为激增,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规定似乎不能“从容”应对。特别刑法、若干司法解释的出台,扩大了该罪惩治的行为类型。然而,该罪的内涵和司法认定并没有因此而变得清晰反而增加了难度。我们不得不反思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以及把防止其被无限扩张的问题当作当务之急。 非法经营罪条文内容的模糊性表达、兜底条款外延的扩张、司法实践对该罪条文的误解和滥用,都是此罪现在存在的问题。因此,从立法上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和外延,科学合理界定“国家规定”,严格限缩兜底条款的外延,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从司法上进一步明确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司法解释,严格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