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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破败了我们的生活。贿赂犯罪直接的被害人包括失去公平机会的公司。贿赂罪广义的被害人则是由于法治的消弱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而遭受损害的政府和社会。每一次行贿和受贿逐渐贬损了自由和公平的竞争原则并使其处于危险之中。2011年7月,以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为目标的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开始正式实施。在英国的法律之中,关于处罚贿赂犯罪的规定古已有之,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所以英国司法机构在惩处贿赂犯罪方面,受到了国际社会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实施监督机构的批评。为履行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国际文件所承担的义务,提高打击贿赂犯罪的有效性,英国执法与立法机构通过了《2010年反贿赂法》,并于2010年4月8日获得皇家许可。《2010年反贿赂法》在废除此前普通法与成文法规定的相关贿赂犯罪的同时,规定了行贿、受贿的第四项新的犯罪行为,并且对于法人刑事责任规定了新的责任判断原则。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该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非常宽泛,所以被称为迄今为止处罚最为严厉的贿赂犯罪立法,引起了国外立法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也正面临着危害越来越严重的贿赂犯罪,立法机关与执法机构也正在试图通过扩大处罚范围、加入国际公约、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等途径,加大对贿赂犯罪的预防与制裁力度。比照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在贿赂犯罪的概念定义、行为对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管机构以及刑事责任认定等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本文的目的,就在于介绍《2010年反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分析其主要特点,并指出其可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