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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市脐血库的事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行政机关对被许可单位的监管责任和对行政许可第三人的保护的问题。什么是行政许可的第三人?目前我国的法学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研究较多,对什么是行政许可第三人的研究较为少见。 本文认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第三人的保护的关键和重点在于认定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从而赋予其相应的资格。因此,本文分析的重点放在了对行政许可第三人的界定上。在综合现有文献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所谓行政许可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受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结果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但是被排斥在行政许可行为之外,与行政许可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权利受到许可行为侵害的非被许可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的主要特征是:权利可能受到行政许可结果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但是被排斥在行政许可行为之外的广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许可第三人是行政第三人的一种,因为是行政许可第三人所以它又具有不同于行政第三人的独特性质,也不同于民法中第三人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在我国目前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已经成为主要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该作扩大的理解。它包括被目前法律所认定的第三人,也包括我国目前还没有赋予其相应诉讼地位和资格的广大潜在的许可第三人,也就是公益诉讼人。这是行政许可目的以及行政法中比例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在要求。 行政许可第三人的类型主要有相邻人、竞争权人和其他民事关系当事人。在现实中侵犯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的事情比比皆是,其表现为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而导致的许可第三人权利的损害,另外,合法的行政许可由于没有考虑许可第三人的利益也会对许可第三人造成损害。其中,最主要最严重的侵犯第三人的表现形式的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造成第三人的损失,而且,这种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疏于监管而造成的侵害第三人涉及的面更广,因此,其危害更大!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这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行政许可机关被赋予的权利不够,法律责任规定不强,对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充分造成的,其主要表现在:首先,没有赋予行政许可机关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行政许可机关对许可企业的主动监管没有形成制度,对不认真履行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次表现在:没有赋予许可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对其赔偿的标准太低!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加大对许可第三人的法律保护。赋予第三人诉讼应有的权利,如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赔偿的权利,对行政赔偿的标准应大大提高。同时,加大许可机关不当许可和疏于监管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护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利益,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