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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开始,从司法规律的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该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2014年12月4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表示全国第一批的5个试点省份同步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法官责任制之所以难以落实还在于我们总是片面强调法官责任的追究而忽视了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构建,如法官队伍的高薪制、终身制及非因法定事由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处罚罢免的制度等,国内还未付诸实行。只有将法官责任制度与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同步构建并实施,才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功效凸显。法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具有决定权,以员额制落实办案责任制突出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员额制实行后,落实法官责任制前提是要坚持法官独立办案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法官责任制,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确保法官审判权的统一、规范、正确行使,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权责统一”。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有别,前者是具体的、制度性的,后者是抽象的、精神性的。前者的达成更有助于后者的实现。实行法官员额制后,人均办案数的增长,法官独立办案原则、案件质量的保障,法官的监督制约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以C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员结构和办案情况为基础,就员额制条件下,如何落实法官责任制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揭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落实法官责任制的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合理、法官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通过采取严格的主审法官选拔考核制度、明确法官追责标准、完善法官惩戒程序,加强法官履职等措施,解决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