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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主权下的一个地区行政经济实体,她不是一个国家,其选举制度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种种模式,而只能走自己的路。功能组别的存在使得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一种与众不同的选举制度。功能组别在香港有着长久而富有争议的历史,其存废问题自回归以来便一直处于激烈的政改争论中的核心位置:主张废除者认为功能组别选举是小圈子选举,他们坚持“一人一票”,且每票等值才是真普选;主张保留者认为功能组别议席代表了不同业界的声音,可均衡香港各阶层的意见和利益,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香港立法会功能组别制度是基于现代选举制度中的职业代表制理论建立起来的。职业代表制使得议会制度与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组织形态相适应,也让议会得以吸纳专门人才。职业代表制与地域代表制各自反映议会中不同的民意基础。理论上,两者各有其优缺点,因此,在议会内完全实现任何一种代表制都是各有利弊的。“每一个人数众多的民主社会,必须要在两种代表制之间想出某种折衷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两种极端的好处,而把它们的坏处限制到最低限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一院制的立法机构,她不像美国国会有参议院和众议院之分。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为主导,立法会的功能因此主要是配合立法和监督政府施政。但为了实现议会内部的牵制功能,香港立法会实行地区直选和功能组别选举两种选举方式,在通过法案时分组投票。这种设计同时满足了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的不同需求,于一院制下达到了防范立法会为急进的党派或特别利益团体所操控的功能,这样的架构不得不说是完整和合理的。《基本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立法会最终达致全部议员普选”的目标,那些认为不废除功能组别选举制度就是违反了普选目标的观点,实际上是把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原则混同了。选举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是选举制度中的两个不同原则,普选并不必然包含每票等值的平等原则。而且,选举的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投票人的平等,为功能组别选举制度的保留寻找理据不能仅仅局限在选举中选民平等选举权的层面上,而应该从代议制的利益整合功能方面获得更加多的支持。要实现代议制的利益整合功能,必须保证社会各个界别、各个阶层在立法会中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代议制中的选举民主不单单是数人头数,还要关注各种利益的代表性,要求代议机关中能够反映不同利益的诉求。立法会一半议席由分区直选产生,更多的是体现平等选举原则;另一半议席由功能组别制度选举产生,更多的则是发挥代议制的利益整合功能,均衡社会各阶层利益。功能组别选举是符合普选规定的,功能组别的议员也是可以普选产生的,但显然这种普选不是地区直选意义上的普选。功能组别将会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既是因为其历史和发展深深根植于香港政制发展的历史中而无法轻易废除,更是因为功能组别有着很强的适应性:它既可以适应普选,还可以适应两院制。即使全部立法会议员实行普选后,功能组别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无可否认的是,现行香港立法会功能组别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与普选原则有一定冲突,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香港立法会全部议员达至普选的要求。在功能组别选举制度问题上,我们应该讨论的也不再是其存废问题,而应当是如何完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