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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一直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受到国际毒品犯罪的影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为了满足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要求和适应现代法治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毒品犯罪惩治模式。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但由于当时毒品犯罪并不是很严重所以并没有为毒品犯罪设置死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毒品犯罪死灰复燃并逐渐严重起来,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针对毒品犯罪愈演愈烈的严重情况,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此决定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死刑。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此决定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与《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走私毒品罪合并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最高刑统一规定为死刑。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其中,1997年《刑法》全面吸收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补充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禁毒立法日臻完善。1997年《刑法》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数量过多、刑罚过于严苛、预防功能不足等。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毒品犯罪不断涌现,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缺失导致追究行为人相应责任时罪责刑不均衡。面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现状,基于毒品犯罪呈现的严重形势,探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限制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立足于我国毒品犯罪刑事司法的现实及立法的现状,通过借鉴国外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先进理论,弥补我国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目前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够丰富和发展我国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研究。第一部分是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概况。主要包括: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刑事立法进程;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现状以及效果;域外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规定。第二部分是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理论依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第一,从报应主义理论的视角来审视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正当性;第二,从预防理论的视角来审视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正当性;第三,从非暴力犯罪理论的视角来审视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正当性;第四,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审视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正当性;第五,从限制、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的视角来审视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正当性。第三部分是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途径。具体从以下几个途径来限制毒品犯罪中死刑的适用:第一,扩大毒品犯罪中死缓的适用;第二,限制直至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第三,改变司法实践中“唯毒品数量定死刑”的做法,采取“毒品数量+情节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第四,实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各罪名之间的协调,调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刑;第五,严格把握毒品犯罪中的量刑情节;第六,区别对待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第七,扩大毒品犯罪中财产刑和替代刑的适用;第八,根据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原因的不同,区别对待毒品犯罪人。